首页 > 股票 > 公司动态 > “绿大地案”判决结果或成同类案件标杆

“绿大地案”判决结果或成同类案件标杆

http://stock.xinhua08.com/来源:新华08网2012年03月16日16:51

核心提示:绿大地欺诈发行股票案3月15日开庭再审,控辩双方就一审判决量刑是否偏轻,检察院提供的两份半年报是否能作为新证据,原审审级是否违法等进行了辩论,随后审判长宣布休庭。专家表示,绿大地欺诈发行股票案备受关注,其审判结果或许将成为以后类似案件判罚的标杆。

新华08网昆明3月16日电(记者赵大春 王研)3月15日,昆明中院对绿大地欺诈发行股票案开庭再审,控辩双方就一审判决量刑是否偏轻,检察院提供的两份半年报是否能作为新证据,原审审级是否违法等进行了辩论,随后审判长宣布休庭。相关专家表示,绿大地欺诈发行股票案备受关注,其审判结果或许将成为以后类似案件判罚的标杆。

绿大地案开庭再审

15日上午9点30分,绿大地欺诈发行股票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昆明市检察院认为此案一审判决有误,向昆明市中院提起抗诉,理由一是认为被告人持续造假时间长、犯罪性质恶劣、非法募集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严重,判决虽在法定幅度内量刑,但明显偏轻,且未区分五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一律判处缓刑不符合法律规定,仅对公司判处400万元的罚金也明显偏轻,罚不当罪。

二是认为应当认定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并向法院提供了绿大地公司2008年和2009年的半年报作为新证据。

三是认为原审审级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监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涉嫌证券期货犯罪的第一审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提起公诉。原审法院昆明市官渡区法院审级违法。

但在法庭上,一些辩护人对此表示异议。他们认为2008年、2009年两年半年报是一审时就存在的,不能作为新证据;原审审级违法是检察机关一审前就该知道的,不能因为检察机关失误而累及被告人;且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该案件应该在区一级法院审理。

被告绿大地公司原董事长何学葵声称,她已尽力为自己的错误挽回损失了,她将公司的控股权转交给实力强的云南省投资控股公司,稳定了公司的发展,并且将转让股权所得资金全部用于填补公司上市前的虚增资产,归还相应债务,并将余下的5000多万元无偿借给公司使用,自己经济损失数千万元,因此并非所谓的轻判,希望法院维持原判。5名被告均认为自己不涉及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因为自己不是负责披露信息的责任人。

经双方辩论后,中午12时许,审判长宣布休庭,并表示原审审级违法认定需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批示,待最高法院答复再另行开庭。2008年、2009年两年半年报是否定性为新证据,休庭期由合议庭合议。

【责任编辑:王婧】

微博秀

一键关注

网友评论

已有0人参与查看全部评论
用户名: 快速登录
发言须知

视觉焦点

  • 菲律宾:防疫降级
  • 坐上火车看老挝
  • 吉隆坡日出
  • 中国疫苗为柬埔寨经济社会活动重启带来信心

周刊订阅,更多精彩(每周五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