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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软件 须采集到客户交易终端信息

上海证券报2013年07月27日04:11分类:新华社报刊

⊙记者 马婧妤 郭玉志  ○编辑 姚问  

为进一步规范证券期货行业客户交易终端信息,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更有效保障,昨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全文见11版]),《规定》提出,由第三方提供交易终端软件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软件认证许可制度,要求第三方采取适当的技术,确保软件能够采集到客户交易终端信息。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介绍,针对客户交易终端信息保存我国《证券法》等都有明确规定,相关工作已开展多年。此次发布《规定》,主要针对实践中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存客户交易终端信息格式不规范、期限不明确、内容不完整等突出问题,细化了技术规范,强化了责任义务。

《规定》明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技术规范确定的交易终端设备的类型,采集相应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向客户提供的交易终端软件,应当采取适当的技术,确保软件能够采集到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由第三方提供交易终端软件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软件认证许可制度,要求第三方采取适当的技术,确保软件能够采集到客户交易终端信息。

同时《规定》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为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采集客户交易终端信息提供相应的数据接口,并在相关技术规范发布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信息系统的改造升级;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在18个月内对新增账户实施开户资料电子化,存量的正常交易类账户应在36个月内完成开户资料电子化。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规定》明确规范了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的采集内容、记录方式、存储期限等技术要求,强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相关义务,比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发生影响客户交易终端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及时向证券期货监管机构报告。

该发言人强调,发布实施《规定》,加强客户交易终端信息规范管理,有利于交易委托纠纷的解决,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利于保障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系统安全运行,保证客户资产和交易安全,提高交易中断的后期处理能力;有利于建立网上交易身份认证机制,提高网上交易安全防范能力。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还将抓紧制定出台《规定》的配套技术规范,并持续完善技术指标,不断跟踪技术发展,及时修订技术标准。

[责任编辑: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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