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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公司方式明确

中国证券报2013年06月22日02:41分类:新华社报刊

□本报记者 毛建宇  

证监会保监会21日联合发布《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办法》,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采用发起设立或收购股权等方式。申请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其他保险机构。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试点办法》分为总则、申请程序、风险控制、监督管理和附则五章,共21条,主要规定了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程序、风险控制要求、监管合作与沟通机制等。

在申请程序方面,《试点办法》明确,申请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保险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股权投资的规定。保监会从保险资金投资风险防范的角度,审查保险机构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格,并依法出具保险机构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意见。此后,保险机构再向证监会报送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文件,证监会依法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在风险控制方面,《试点办法》要求,保险机构与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人分业”原则,保证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要求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托管独立、决策独立、交易独立和核算独立。在运营中,还要求建立风险隔离制度,实行业务分离,人员分离,场地分离和账簿分离,防范经营运作风险。《试点办法》要求规范保险机构与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并在融资、市场交易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实行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严禁利益输送行为。

   在监督管理方面,证监会与保监会将建立跨行业监管合作与信息共享机制,切实保障监管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责任编辑: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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