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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热议发行改革 强化约束促进各方尽责

中国证券报2013年06月14日03:41分类:新华社报刊

核心提示:多家券商表示,证监会日前公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对于进一步厘清和理顺新股发行过程中各主体责任,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强化市场约束,促进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等具有重大意义。

□本报记者 毛建宇

多家券商表示,证监会日前公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对于进一步厘清和理顺新股发行过程中各主体责任,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强化市场约束,促进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等具有重大意义。

对《意见》中“网下配售的新股中至少40%应优先向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配售”,有券商提出,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的数量并不多,而证券公司是网下报价的最大群体,其次,仅将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纳入优先配售范围,排除证券公司等,不利于反映各类市场投资者的定价需求。因此,建议基于证券公司作为一类询价对象的重要性,可考虑将证券公司也纳入到优先配售范围内,或者将优先配售额度从目前的40%降到30%,以满足和平衡市场各方需求,充分发挥市场各方参与的积极性,全面推进市场化改革。

对于将减持价格与发行价格相关联的条款,有券商建议,在此项制度具体实施时,建议考虑采用6个月期末前20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与发行价相比较的指标,而不是以偶然性较强的收盘价作为比较指标。收盘价更容易受到单一大额买单或卖单的干扰,而交易均价能够更好地反映市场供求。此外,建议在进行价格比较时,剔除所属上市板块的整体波动影响。

针对《意见》要求发行人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有券商表示,由于上市前持股股东的锁定期至少为12个月(甚至36个月),在此期间市场环境、行业周期及股东自身情况均有可能发生预期外的变化,因此让持股股东对于12个月(甚至36个月)后的减持意向进行说明存在一定难度。

此外,还有券商建议本次发行改革或配套文件中可进一步明示具体的业绩下滑免责条件,包括保荐机构在业绩下滑风险披露中定量或定性描述的免责要求,对规范信息披露,提高保荐质量,保护投资者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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