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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 制度改革势在必行(2)

http://stock.xinhua08.com/来源:新华08网2012年08月10日10:34

——独董的选拔和提名机制须改革

厦门大学一位教授认为,按照有关规定,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1%以上的股东都可以提名独董候选人,并需股东大会投票决定,这为大股东控制独董提供了可能。从美国等国家的实践来看,大多数上市公司由提名委员会负责提名独董候选人,而提名委员会成员由独立董事组成。我国今后也有必要逐步推行这一制度,结束目前比较混乱的提名做法。

巴曙松认为,我国独董的选拔和提名机制必须要改革,目前都是由董事会自己说了算,自己提名的人选自然为自己服务。很多独董可谓风马牛不相及,既没有行业背景,对上市公司治理也是一无所知,如安徽一家银行管理层曾提名一位研究传统文化的学者担任独董。

巴曙松建议监管部门设立一个独董人选库,可以做一个专门的分类,某类行业的上市公司独董可以在里面随机抽取产生,也可以由前任独董甚至监管部门推荐,这样独董“腰杆硬”,敢于发出不同的声音。

香港董事会研究院首席分析师计骅建议,成立一个第三方机制,如独立董事协会,每年按照一定的薪资水平和人数向上市公司抽取一定比例的资金,成立独董基金,独董的薪酬从这个基金支出,由第三方机构支付。

——完善独董约束机制

巴曙松认为,当前独董的约束机制薄弱,要建立起独董的评估制度,引导公众和监管层对其表现进行有效评估。独董要对股东大会述职,让股东大会对其是否尽职、运转是否有效做出评价。同时,要提高独董的任职要求,对其学历、专业等提出具体要求,鼓励会计、法律等专业人士担任独董。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认为,国外的董事责任险非常发达,如果董事违法违规,中小股民可以起诉,监管部门给出处罚,可能会支付巨额赔偿。这时如果董事个人没有能力赔偿,就由保险支付。国外购买董事责任险的上市公司比例达70%-90%,而国内只有5%,且基本为H股公司。由于上市公司董事的违法违规行为背后都是经济利益,要有震慑力,必须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经济赔偿力度。我国由于集体诉讼制度的缺失,股民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经济补偿,这实际上也纵容了上市公司造假、欺诈等违法行为。

计骅认为,美国上市公司每年召开2-3次完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董事会,会议内容也要披露,这就会对独董履行职责施加正面的压力。现在国内的独董普遍躲在执行董事背后,不愿发声音,随大流搭便车。要让他们走到台前来,主动关心上市公司运营,为中小投资者说话。如果发生上市公司造假、欺诈等丑闻,首先应该是对上市公司问责,其次是董事会和执行董事,然后才是独董。独董确实可能被蒙蔽,很难真正起到防火墙作用。国外有专门针对独董的独董险,因为独董对公司的真实情况掌握力度低于执行董事,其法律责任低于执行董事,甚至可以免责。建议在上市公司欺诈、造假中引入集体诉讼机制,降低中小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加大对上市公司的威慑力。

【责任编辑:王钦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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