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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治股市顽疾:诚信监管须与司法“无缝对接”(2)

http://stock.xinhua08.com/来源:新华08网2012年05月19日13:10

 

发审委被视为公司上市之前的“最后一道防线”。并购重组委员会也承担着审核重大资产并购重组项目的重要职责。

实际上,投资者对发审委委员在任期间的失察早有议论。涉嫌造假上市的“胜景山河事件”中,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接获证监会出具的警示函,其两名签字保荐的保荐代表人被撤销资格,而负责审核的发审委委员却毫发未损。

重塑诚信:监管须与司法“无缝对接”

管理层构建诚信监管体系的努力,获得了各方的肯定。然而,仅仅依靠管理机构的监管,显然不足以塑造起诚信的市场环境和投资文化。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季先则表示,A股市场的失信、背信乱象已不是泛泛的道德自律和简单的纪律惩戒所能解决。“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根基——诚信,在中国要得到发扬光大,除了与司法对接、加大司法对诚信的管束力度外,恐怕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

值得注意的是,在吴建敏之前,因形形色色的证券违法行为被法办的案例并不在少数。由此带来的市场诚信环境的逐步改善,印证了一个判断:监管与司法的“无缝对接”,是治愈失信顽疾的唯一良方。

基于此,人们对首部诚信监管规章有着更多期待。李季先建议,监管部门可在暂行办法中增加一些诚信情况与司法对接的条款,并设定具体的触发机制。譬如,在建立上市公司相关公开承诺履行情况统一公示制度的基础上,针对上市公司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发行上市、股改、分红、资产重组相关公开承诺,严重损及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信心的失信行为,还应规定投资者有权就该等事项提起违约背信之诉,并明确规定相关高级管理人的个人责任要一起追诉。

对发审委、并购重组委委员的“一票否决”,同样也应纳入司法管束范畴。专家认为,应对发审委委员审核的企业进行跟踪,发现所审企业事后爆出依据其“合理专业注意”应发现而未发现的重要问题的,譬如业绩造假、虚假陈述、重大遗漏等,或被当事人举报查实有变相受贿寻租行为的,除对其予以解聘外,还要对其失信渎职行为进行司法追究,与保荐人、发行人一起对利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完)

【责任编辑:山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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