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发布完善退市制度征求意见稿
【上交所】
【深交所】
【方案细节】
关于改进和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改革创新和健康发展,在总结我国退市制度实践、借鉴创业板退市制度探索及海外市场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
一、完善退市标准,建立市场化和多元化的退市标准体系
目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统称“上市公司”)规定的主要退市条件如下:(1)最近年度连续亏损;(2)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3)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4)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5)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6)法院宣告公司破产;(7)公司解散。
2006年11月29日,本所发布《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规定了专门适用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几项退市条件:(1)净资产为负;(2)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3)对外担保余额超过1亿元且占净资产的100%以上;(4)关联方违法违规占用资金余额超过2000万元或占净资产的50%以上;(5)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6)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面值;(7)连续120个交易日内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
结合主板和中小企业板监管实践,借鉴创业板退市制度及海外市场经验,本次修订拟对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条件进行改进整合,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标准体系。新增及变更的退市条件如下:
(一)净资产为负
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其股票将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的,或首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正值但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
(二)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上市公司出现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其股票将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其股票将暂停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继续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
(三)年度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上市公司出现首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将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仍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将暂停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再次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
(四)公司暂停上市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因连续亏损、净资产为负、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因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导致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如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首个年度报告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
(五)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不适用于仅发行B股上市公司)
主板上市公司出现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的,其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的,其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
(六)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不适用于仅发行B股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
(七)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不适用于主板上市公司)
中小企业板沿用 “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退市条件,但调整为“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三次公开谴责的,其股票直接终止上市”,该项退市条件不适用于主板上市公司。
本方案实施后,本所《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同步废止。
【责任编辑:王钦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