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发布完善退市制度征求意见稿(3)
五、做好退市后续安排,维护投资者利益
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可以转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
六、引入重新上市制度
本所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通过改善经营、资产重组等方式,其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重新达到本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
重新上市的申请由本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参照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
七、给予市场相应过渡期,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衔接
为确保原有退市制度与新退市制度的顺利衔接,给予市场必要的过渡期。
对于2012年1月1日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在2012年12月31日前,本所根据原规定对其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
新规定实施后,退市标准中涉及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审计意见类型等三项指标的,以2012年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以2011年、2012年为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及最近四个会计年度以此类推。
新规定实施后,上市公司股票未经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即触及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标准的,给予6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时间,公司股票在60个交易日结束后,本所分别作出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
【责任编辑:王钦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