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技创新和资本市场改革深化的强大引擎——全面解读科创板(2)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9年02月18日16:08分类:市场动态

3、科创板清晰的产业定位

《注册制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准确把握科创板定位。在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性核心技术、市场高度认可的科技创新企业。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的深度融合,引领中高端消费,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科创板的产业定位,遵行了以下三大基本原则:一是引领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前沿科技产业。时值第四次工业革命浪潮方兴未艾之际,中国能否引领第四次科技浪潮,关键看前沿科学技术领域是否拥有革命性的技术。每一次工业革命浪潮,主要是以信息、能源和交通等方面的技术革命为基本前提的。特别是信息技术,贯串和引领了每一次工业革命浪潮。以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为基础的信息技术革命是第四次工业革命浪潮的主旋律,也是实现工业互联网(或工业4.0)的基础性产业,因此这是科创板首先要支持的产业。二是推动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产业。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节能环保等产业,是推动中国经济结构转型的基础性产业,理应纳入科创板的产业支持范畴。生物医药是涉及国计民生健康的基础性大产业,随着经济的发展,消费的不断升级,人民对健康的需求与日俱增,但目前生物医药原创性技术研发能力薄弱,需要快速提升以满足人民幸福生活的需要。因此,支持涉及国计民生的基础性大产业生物医药也是科创板产业定位的必然选择。三是拥有关键性核心技术,并被市场高度认可。拥有关键性核心技术是基本前提,这是“科创板”支持科技创新企业的核心要义。被市场高度认可,从两个维度来理解,一是从技术、产品被消费者高度认可,形成了市场销售,已经被产品消费市场高度认可了,二是从资本市场角度看,获得了投资者对技术、产品和市场的高度认可,可能已经接受PE机构的风险投资,被资本市场认可了。

4、更具包容性的发行上市条件

科创板制定了更具包容性的发行和上市条件。上交所在《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和《股票上市规则》里提出了五套发行上市标准,从预计市值、收入、净利润、研发投入和现金流等多种因素综合性考虑,设置了多元极具包容性的上市条件。从上市标准来看,科创板注重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允许符合科创板定位、尚未盈利或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五套发行上市标准,不仅突破了A股市场主要以财务标准为主的市场准入条件,也突破了最具市场化的美国纳斯达的上市标准,并且在此基础上还有很大的创新。总体来看,科创板的发行上市标准,具有以下显著特色。

(1)以“市值”为核心导向的多元化上市标准。五套标准里市值是通行标准,或基础标准,且市值标准与其他标准,如净利润、营业收入、现金流、研发投入等财务和非财务标准,进行有机组合,并放弃了资产和股东权益等财务指标。这不仅突破了中国证券市场以往以利润这一财务指标为市场准入条件的发行上市框架,未盈利企业也可以上市,也大大突破了以美国纳斯达克为代表的发达证券市场的上市准入条件,是全球科技创新型资本市场的最大胆的制度创新。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三层共11套标准。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的上市标准有:利润、市值与现金流、市值与营收、以及资产与股东权益等四套标准;纳斯达克全球资本市场的上市标准有:利润、股东权益、总市值、总资产/总收入标准等四套标准;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的上市标准有:股东权益、总市值、净收入等三套标准。从纳斯达克的上市标准可以看出,纳斯达克也并没有以市值作为通行标准,或基础标准。科创板以市值作为基础标准,与其他各财务标准进行有机组合,舍弃了以利润、总收入、股东权益,总资产等单纯的财务指标作为上市标准,未盈利企业也可以上市。简言之,科创板的上市标准,更加强调资本市场对科技创新企业的认可,更加市场化,在全球资本市场中尚属首创。

(2)市值标准达到全球最高水平。从纳斯达克三层的市值标准来看,全球精选市场有两套市值组合标准,一是要求企业上市前12个月平均大于5.5亿美元的市值,相当于38亿元人民币的市值;二是要求企业上市前12个月平均大于8.5亿美元的市值,相当于58亿元人民币。科创板第五条标准要求40亿人民币的市值,基本与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要求的市值相当。纳斯达克全球资本市场和资本市场单纯的市值标准分别是7500万和5000万美元,分别相当于5亿和3.4亿人民币的市值。科创板各标准的市值都要求在10亿人民币以上,远远高于上纳斯达克全球资本市场和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的市值标准。从市值标准的国际比较角度,我们可以看出,符合科创板上市条件的企业,完全满足美国纳斯达克全球资本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市值上市标准,也会有部分企业满足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的上市标准。只有科技创新企业的头部企业才有可能达到此上市条件。因此,我们可以说,科创板的市值标准与美国纳斯达克市场持平,达到全球最高标准。

(3)上市标准强调科研投入。五套标准中的第二套标准要求企业的上市标准为:市值15亿,营业收入2亿,且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三年营收的比例不低于15%。没有高强度的研发投入,企业就不可能有关键和核心技术的突破。科创板强调为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科技能力开展生产经营的企业提供资本市场服务。科创板把研发投入作为上市标准,充分体现了科创板的产业定位和市场定位,这在全球资本市场中也是独树一帜的。

(4)特殊类型企业可以上市。科创板包容性的上市条件,除了上述一般性上市标准外,对特殊类型企业的上市也有相应的制度安排。一是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企业可以上市。科创板允许科技创新企业发行具有特别表决权的类别股份并上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对表决权差异化安排的发行和上市条件是:应当稳定运行至少1个完整会计年度,且市值和财务指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一是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人民币;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人民币,且最近一年营收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从上市标准可以看出,对表决权有差异化安排的上市门槛有较高的要求。二是红筹企业可以上市。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允许红筹企业上市,一方面为“中概股”回归国内资本市场创造了市场条件,另一方面,也为将来国际优质科技创新企业到科创板上市积累经验,为科创板迈出国际化步伐奠定制度基础和市场基础。三是分拆企业可以上市。根据《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达到一定规模的上市公司,可以依法分拆其业务独立、符合条件的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

5、实施严格的退市制度安排

证监会在《注册制的实施意见》里明确指出,“科创板股票不适用《证券法》第五十五条关于暂停上市的规定,应当退市的直接终止上市。”明确规定了退市的四种情形,即,严格执行交易类强制退市指标,优化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严格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以及对连续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实施终止上市。上交所根据《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在《股票上市规则》对退市做出了较为详尽的制度安排。

首先,对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做出明确规定。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包括两大类:一是上市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需要强制退市。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及披露年度报告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二是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实施强制退市。

其次,规定市场交易类退市指标。《股票上市规则》12.3.1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一是连续120个交易日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200万股;二是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股票面值;三是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市值低于3亿元;四是连续20个交易日股东数量低于400人。

第三,规定了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股票上市规则》12.4.1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达到规定标准的,启动退市程序。一是主营业务大部分停滞或者规模极低;二是经营资产大幅减少导致无法维持日常经营;三是营业收入或者利润主要来源于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四是营业收入或利润主要来源于主营业务无关的贸易收入。另外还规定了研发型企业研发失败的强制退市情形,即“研发型上市公司主要业务、产品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且公司无其他业务或产品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五项规定要求的。”

最后,规定了规范类强制退市的情形。《股票上市规则》12.5.1对规范类强制退市情形做了详细规定:一是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二是在信息披露方面或者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以上两种情形被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为改正。三是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披露;四是因公司股票总额或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20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1个月内仍未解决;五是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达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六是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七是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

市场化的资本市场,既包括市场化的准入制度(发行和上市),也包括市场化的退市制度。中国资本市场没有实现市场化,意味着准入制度和退市制度都没有真正实现市场化。科创板的退市制度安排是科创板优于A股其他各大市场板块的核心制度安排之一,它总结了中国资本市场近三十年建设和发展中退市的经验和教训,并且合理和全面吸收了全球发达国家和地区证券市场的有益经验,特别是美国纳斯达克市场化的退市制度,创造性地将强制退市情形分成四大类型,即重大违法违规类、市场交易类、财务类和规范类等强制退市情形,并对每类强制退市情形做了详细的规定。科创板退市制度安排的落地,与更具包容性的发行和上市制度,作为资本市场腾飞的两翼,将完全改变中国资本市场低效的历史和现实,大大提升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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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梓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