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终审判决新华百货赔偿大世界实业4000万元

宁夏法治报2017年12月27日09:42分类:上市公司

银川市北京路与正源街交会处西南角有两幢漂亮的“双子塔”,这座占据核心地段的城市新地标就是大世界商务广场。近日,记者获悉,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大世界商务广场租赁合同纠纷案,最终尘埃落定。经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认为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判决其向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损失400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月28日,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世界实业)与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百货)就租赁大世界商务广场有关事宜签订了《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对房屋面积、层高、交付期限、验收时间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违约金为6000万元。合同签订后,新华百货作为甲方,大世界实业作为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作为丙方,三方于2011年3月18日签订《受托收付资金保管协议》,新华百货向大世界实业支付定金6000万元,并约定待商场正式开业后,该笔定金转为新华百货给大世界实业的预付租金,直至抵扣完毕。根据约定,2011年6月至2012年6月,大世界实业向新华百货出具《委托付款通知书》,并经对方盖章确认,从共管账户转款6000万元至大世界实业全资子公司宁夏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世界房地产公司),用于工程建设。

大世界实业在履约过程中应新华百货的要求,就原设计方案进行了相关修改,并先后获得建筑设计单位审查合格及消防部门同意工程消防设计变更。后大世界房地产公司对大世界商务广场整体项目的建筑高度、层数进行了修改。根据双方约定的工程交付时间,2013年6月,新华百货组织人员现场验收后,双方就工程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发生争议:新华百货认为租赁标的物土建及设备安装工程等达成率约为16%,不符合进场装修条件,要求大世界房地产公司尽快完成验收项;大世界实业、大世界房地产公司认为租赁标的物土建工程已完成95%,安装工程完成50%以上,已经具备进场装修条件,要求新华百货尽快进场装修。

早在2013年5月,大世界房地产公司就向新华百货发函,言明之前是大世界实业与新华百货签订合同,现大世界商务广场项目由大世界房地产公司接管,业务接洽与大世界房地产公司联系进行。此后,双方始终就交付标准无法达成一致。2014年8月26日,新华百货通过公证方式向大世界实业送达解除合同函、发出《解除<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的通知》,大世界实业当即回函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表示新华百货违约不进场装修,导致大世界商务广场的其他客户也拒绝进场或不予交租,给公司名誉和经济均造成严重损失。

2014年12月22日,大世界实业就与新华百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新华百货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合同》,新华百货赔偿大世界实业各项经济损失400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新华百货承担。

2016年6月22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新华百货和原告大世界实业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继续履行;被告新华百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大世界实业赔偿损失4000万元。

据了解,在大世界实业起诉新华百货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判令对方赔偿经济损失4000万元的同时,新华百货也以大世界实业、大世界房地产公司违约为由,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大世界实业、大世界房地产公司向新华百货双倍返还已付定金12000万元;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大世界实业、大世界房地产公司承担。一审审理期间,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曾向新华百货释明是否解除双方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合同》,新华百货认为其向大世界实业送达解除合同函已产生解除效力,故在诉讼请求中没有申请解除合同。

随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新华百货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新华百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11月15日,最高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经审理,最高法院认为:新华百货主张大世界实业、大世界房地产公司构成违约,不能成立。新华百货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不能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而新华百货在此情况下单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且至今拒不接收涉案房屋,已构成违约。对于新华百货主张大世界实业、大世界房地产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2000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2017年9月13日,最高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第二项“新华百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大世界实业赔偿损失4000万元”;撤销判决第一项;驳回大世界实业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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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穆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