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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公司拟套现34亿 证监会补漏强化IPO监管(2)

经济参考报2014年01月13日09:27分类:新股

核心提示:令大多数拿到上市批文的公司始料不及是,在经历了前期漫长的IPO专项财务核查之后,马上就要迎来证监会对于询价、路演过程的抽查。

WIND统计数据显示,在2014年1月份进行的51宗IPO中,截至记者发稿时共有14家(奥赛康除外)公布了发行价格,平均发行价格为24.46元/股,平均发行市盈率则为34.26倍,在上述14宗IPO中,共有10宗将进行老股转让,合计套现资金高达34.15亿元,相比之下,上述14宗IPO的预计募集资金总计却仅有50.90亿元,也就是说,老股转让的套现金额已经占到了募资金额的67%。

从老股转让的比例来看,最高的当属炬华科技,这家从事电能计量仪器的企业拟发行总数量为1988万股,发行价格为55.11元,募集资金2.08亿元,但其老股转让就已经达到了1560万股,占到了发行总量的78.47%,原始股东借助老股转让直接套现高达8.60亿元,远远超出募资所得。其主承销则是海通证券。

全通教育也不遑多让。公开资料显示,这家从事家庭教育信息服务的企业,发行总量为1630万股,拟募集资金1.46亿元,但其老股转让就达到了1150万股,占比高达70.55%,原始股东借助老股转让直接套现高达3.49亿元,同样远远超出募资所得。其主承销则是民生证券。

除此之外,安控股份、楚天科技和我武生物的老股转让占发行总量的比例也经超过了50%,其主承销商分别为安信证券、宏源证券和海际大和证券。上述14家企业中,仅有4家没有实施老股转让,分别为良信电器、天保重装、新宝股份和应流股份。

按照监管部门的原意见,推出老股转让政策,可以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数量,缓解单只股票上市时可交易份额偏少的状况,对买方报高价形成约束,进一步促进买、卖双方充分博弈,促进新股合理定价并缓解“超募”问题。但在业内人士看来,由于认购热情高涨推高了新股报价,导致大规模超募成为了大概率事件,也使得老股转让的比例过多,客观上成为发行人原始股东的套现利器。

建议

应限制存量发行比例

奥赛康的“临停”以及后续可能出现的大规模的老股转让套现,直接暴露了本次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中的软肋,也再度验证了一个近乎真理的怪圈:凡是在成熟市场所通行的方案,拿到中国证券市场这方土地之后,总会偏离原意,出现各种超出监管部门想象的怪相。

国信证券副总裁胡华勇早前在《IPO存量发行:国际经验、理论依据与规则选择》一文中提到,存量发行在美国公司IPO中被普遍采用。JamesBrau等人研究了1980年至2001年在美国的4219个IPO案例,发现采用了存量发行的IPO为1830个,占IPO总数的43%。西北大学的ArikDenDor等人采用其他数据库分析了1980-1997年期间美国的4316个IPO案例,发现其中采取新股发行与存量发行相结合方式的IPO个数为1899个,占总IPO案例个数的44%。

在业内人士看来,此次奥赛康事件所反映的老股转让的问题,主要是未能充分地对存量发行进行限制,导致了原始股东大规模套现的出现,进而引发了投资者的怒火。存量发行作为一种制度设置,必须要考虑公平的问题,否则就会背离政策的原意。

胡华勇说,不同的存量发行途径,对存量发行数量有相应的监管规则。如利用存量发行作为超额配售权股份来源,监管规则一般都将股份数量限制在发行新股总数的15%以内;如直接进行存量股份发行,监管规则没有明确的存量发行数量限制。香港2008年采取存量发行的IPO案例中,存量发行占IPO发行股份最高比例为94.86%,最低为10%;存量发行股份占IPO后公司总股本比例区间为2.5%至17.64%。

他表示,我国IPO中实行存量发行制度,可以根据发行主体的不同对发行数量进行以下限制:在存量发行总量上,规定存量发行比例不得超过IPO发行股份的一定比例,不得超过IPO后公司总股份的一定比例例如5%;对公司管理层、董事、监事等规定不得参与存量发行;对公司控股股东,规定其出售股份后的持股比例不得影响其控股股东地位;对创投机构、其他财务投资者的存量股份,数量限制可以相对宽松。(记者吴黎华)

[责任编辑: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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