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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送达公告

中国证券报2013年12月16日02:10分类:新华社报刊

艾廷生先生:

因你在河北华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签字会计师期间对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涉嫌违法行为负有责任,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我会拟决定:对艾廷生处以1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二条之规定,就我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09]20-2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联系人:赵迪 电话:010-88061308 传真:010-88060140),逾期则视为送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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