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
沪深交易所13日分别发布有关通知,以加强新股上市初期的交易监管工作,防控新股炒作,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上交所规定,新股上市首日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
深交所则规定,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20%。开盘价不能通过集合竞价产生的,以连续竞价第一笔成交价作为开盘价。股票上市首日14:57至15:00采用收盘集合定价,并作为当日收盘价。收盘集合定价期间无成交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
新股上市首日出现异常波动情形的,交易所可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上交所规定,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10%以上(含)的,可停牌一次,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停牌时间达到或超过14:55的,当日14:55复牌;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20%以上(含)的,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
深交所规定,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1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1小时;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的,临时停牌至14:57。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定价,即对集中申报簿中,以最近成交价为申报价格的买卖申报进行一次性集中撮合。(周松林 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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