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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发行公司范围初步划定新股发行取消行政限价提高网下配售比例

中国证券报2013年12月14日02:11分类:新华社报刊

□本报记者 顾鑫  

证监会13日就《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对优先股发行主体、发行条件、投资者资格等内容予以详细规定。

办法明确了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主体范围,即上证50指数成分股公司,或者是以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以及回购普通股的上市公司。同时,办法对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其他条件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可分配利润情况、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必备条款、上市公司不能出现的负面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承诺的情况。

另外,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对象应属于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每次发行对象累计不超过200人。具体而言,合格机构投资者包括金融机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对于个人投资者,则要求其名下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避免利益输送,发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不在发行对象之列。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介绍,证监会起草《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遵循了三个原则:一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充分考虑普通股和优先股两类股东权益的平衡;二是坚持市场化原则,在制度设计上预留空间以满足不同发行人和投资者的需求;三是坚持平稳起步原则,从信息披露较充分、公司治理较完善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开始试点。

办法征求意见截止到12月27日。证监会有望于1月初正式发布办法并陆续制定配套细则。

证监会13日修订并发布《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落实新股发行体制改革要求,改革和规范定价与配售方式,进一步提高新股发行的市场化程度。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介绍,这次修订取消了行政限价手段,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提高定价和配售的市场化程度,同时提高发行承销全过程的信息披露要求,强化社会监督。

据介绍,新出台的办法提高了网下配售比例,调整了有效报价投资者家数的限制,更多地发挥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定价作用,加强对定价和配售的市场化约束。为保证中小投资者的公平权益,此次修订调整了回拨机制,改进网上配售方式,更加尊重网上投资者认购意愿。

为加强监管,办法完善行政处罚、监管措施、自律监管、记入诚信档案等多层次的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监管,强化事后问责。证监会将建立承销商诚信档案,公布承销商不良诚信记录,并由证券业协会建立投资者“黑名单”制度,记录网下投资者的不诚信或违规行为,定期向主承销商提供。

[责任编辑: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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