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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答记者问:公开发行优先股须具备的条件

中国证券网2013年12月13日16:25分类:市场动态

核心提示:根据证监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须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分股;二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三是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根据证监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须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分股;二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三是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证监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配套规则将陆续发布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是证监会层面出台的基础性文件,优先股作为独立的证券品种,涉及证券监管的各个环节,具体的发行和交易办法、承销办法、信息披露规定、并购重组规定等规则将由相关部门配套制定,在管理办法征求意期间,这些配套规则也将陆续发布。

优先股试点答记者问:优先股如何交易转让?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转让,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全国股转系统转让,专访范围仅限于合格投资者。

证监会:优先股必须在发行36个月后才能转为普通股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平衡两类股东的利益,优先股转为普通股将进行价格和时间的限制,优先股的非公开发行,主要面向合格投资者群体,为了限制利益输送的空间,对转股价格限制。时间上,要求优先股必须在发行36个月后才能转为普通股。

优先股试点答记者问:证监会对优先股的审核与普通股一样吗?

《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发审委会议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规定的比普通程序更为简便的特别程序,审核优先股的发行申请。

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的,将按照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核。

[责任编辑:彭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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