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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被罚5.23亿 索赔范围仍难界定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3年11月16日13:46分类:上市公司

新华社记者桑彤

上海(CNFIN.COM / XINHUA08.COM)--光大证券于15日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因“8.16事件”涉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于1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至此,证监会对于光大证券“8.16事件”的调查定音,而与此同时,因光大证券内幕交易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所提起的民事索赔也将正式拉开大幕。

光大证券被罚5.23亿元

光大证券公告称,经证监会查明,根据相关规定,“光大证券在进行ETF套利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72.7亿元”为内幕信息。

光大证券2013年8月16日下午将所持股票转换为180ETF和50ETF并卖出的行为和2013年8月16日下午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IF1309、IF1312共计6240张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徐浩明等人为责任人员。

中国证监会决定没收光大证券ETF内幕交易违法所得1307万元,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收光大证券股指期货内幕交易违法所得7414万元,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上述两项罚没款共计5.23亿元,同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罚,并决定内幕交易行为相关责任人为终身证券市场禁入者、期货市场禁入者。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认为,在证监会正式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因内幕交易行为而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即可正式提起索赔。由于光大证券11月14日公告了收到处罚决定的信息,该案索赔诉讼时效到2015年11月14日届满。

索赔范围难界定清楚

许峰对记者表示,光大证券“8.16”事件刚发生时,提起诉讼的投资者比较多。但根据最新的定义,我认为符合要求可进行索赔的投资者只有少部分,目前已通知这些投资者。

许峰认为,索赔的依据主要是证监会对内幕交易的定性,所以提起索赔的只能是“光大证券在特定时间同时进行善意反向交易的投资者”。包括股票、股指期货、基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及股指期货和基金对应的样本股票投资者,其中涉及的股票超过500只。

证监会在处罚决定中认为,8月16日14时22分公告前,光大证券知悉市场异动的真正原因,公众投资者并不知情。在此情况下,光大证券本应戒绝交易,待内幕信息公开以后再合理避险。光大证券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即着手反向交易,明显违反了公平交易的原则。

因此,许峰认为,提起索赔需要满足如下条件:在2013年8月16日13时至14时22分之间买入IF1309、IF1312股指期货合约及其对应的300只股票的投资者,以及当时买入180ETF基金、50ETF基金及其对应的二百余只股票的投资者。

“对于因光大证券董秘误导而跟风买入的投资者而言,不属于赔偿范围。”许峰说。

但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员则认为,从上午光大证券开始进行反向操作时开始进入的投资者就可算在索赔范围内。“我们会将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材料递交给法院,由法院判决。”

亟待出台内幕交易司法解释

尽管有律师认为,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的受理及审理目前已经具备相应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条件,案件的受理和审理不会存在障碍,但对于信息误导所造成的投资者损失无民事赔偿,索赔主体太少,还是无法全面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一直以来,我国中小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上的维权之路都颇为艰辛,鲜有成功的案例。这也折射出我国民事赔偿机制不健全和集体诉讼机制的缺失。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一欣指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投资者现时即可提起对光大证券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管辖法院在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但实际上,推进此案还有许多事情要做。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至今没有出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民事赔偿诉讼的司法解释,虽然在司法实践中立案无障碍,但如何审理这类案件成为难题。因此,尽早出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民事赔偿诉讼的司法解释,将有助于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案的解决,以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宋一欣对记者表示。

鉴于此次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中受害者众多、影响广泛、可能索赔额巨大,宋一欣认为,中国证监会应考虑设立立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赔付基金解决,万福生科案是值得参照的模式之一。

[责任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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