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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8·16”案查处始末(2)

证券日报2013年09月02日09:19分类:上市公司

“顶格处理”

对于这起案件的查处,新闻发言人用了“从快从重从严”来形容。

具体看,首先这起案件的调查启动了A类案件调查机制、内审提前与分阶段信息披露机制。从8月16日事件发生到8月30日宣布结果,仅用了两周时间。其中,实际调查取证的时间则更短。

同时,在光大异常交易事件发生后,证监会稽查部门当晚将调查通知书送抵光大证券,17日,上交所与上海证监局也进驻光大证券现场,19日,证监会稽查部门进驻现场调查。

稽查部门的整个现场调查取证仅用了三天,但其间实际的调查取证项目繁多。

至于从重方面,从对光大证券的处罚中就可见一斑:    

没收光大证券违法所得87214278.08元,并处以5倍罚款,罚没款金额总计523285668.48元。 

对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分别给予警告,罚款60万元并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宣布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对梅键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20万元。 

停止光大证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固定收益证券除外),暂停审批光大证券新业务,责令光大证券整改并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将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这是过往内幕交易案件中鲜见的处罚决定力度。”证监会法律部负责人指出。

记者了解到,对光大证券处以5倍罚款,是一种“顶格处理”。

“根据证券法和期货条例的规定,内幕交易交易所得没收,罚款其违法所得1-5倍。”证监会处罚委负责人指出,根据案件的性质及我们对其违法行为的认定,5倍没有超过法律条款规定的上限,并且是适当的。

新闻发言人表示,光大证券案件不同于一般的内幕交易案件,在我国证券期货市场没有先例,涉及跨市场交易,属新型案件,因此,中国证监会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论证咨询后认为,认定追究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的行政法律责任是适当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此次对于光大证券的处罚力度,体现了监管层在维护“公平、公开、公正”和投资者利益方面的强劲力度。

光大可能面临27亿元索赔

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不仅仅是影响了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运行,也给广大投资者造成了重大损失。

据了解,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之后,简单统计A股市场当日超45万户投资者跟风买入,机构投资者有1600多户。

与此同时,有分析认为,光大证券涉及“内幕交易”可能使投资者损失的交易时段是8月16日11时00分到下午13时30分之间,沪深两市交易额高达900亿元,而当天下午沪深两市的整体跌幅大于3%,如果该段时间的投资者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因此受损并提出索赔要求,那么,光大证券可能将面临最高达27亿元的索赔额度。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认为,虽然事件受害者可以准备以内幕交易民事赔偿为由,在上海法院起诉光大证券,但具体哪些股票、基金或期货投资者为适格原告,其实尚需等待证监会处罚正文细节。

刘俊海认为,光大证券不应等到投资者提起诉讼后再被动地考虑赔偿问题,应借鉴万福生科案中平安证券的积极态度,主动设立“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进行赔偿,并向光大证券股东和受害投资者道歉。

证监会拟抓紧出台新规则

“光大证券暴露出的问题,必须引起证券期货行业的高度重视,举一反三,深刻反思,吸取教训,切实加强风险内控,坚决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新闻发言人指出。

他同时提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要高度重视对新型交易方式、量化交易软件和信息技术系统的管理,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在创新业务中要平衡处理好交易效率和交易安全的关系,兴利除弊,防范可能存在的系统性风险。证券期货交易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一线监管,完善有关规则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切实维护市场安全稳定运行。 

市场人士指出,光大证券的异常交易事件,对于券商的创新业务来讲有比较大的影响。这次事件表明券商创新业务不够理想,会引发行业的全面自查。

记者了解到,证监会已组织专门力量,正在抓紧研究完善有关监管制度规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升市场稳定运行能力,防范系统性风险。

[责任编辑:山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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