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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券商信披加速“阳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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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日报2013年05月20日09:40分类:股市动态

核心提示:众所周知,我国公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在所有机构中最为透明和阳光化,但也有分析人士认为,信批不能无止境的“阳光化”,应该在区别对待的基础上进行公布。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最低七大标准实施,券商资管产品将确立行业统一的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披露与查询平台

 ■本报记者  隋文靖

众所周知,我国公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在所有机构中最为透明和阳光化,但也有分析人士认为,信批不能无止境的“阳光化”,应该在区别对待的基础上进行公布。

近年来公募基金在信披方面已做出适当调整,而券商、保险等一批信息披露亟待改善的机构,正走在信批阳光化的道路上。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标准。规定保险公司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主要包括保险公司应该披露基本信息、财务会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偿付能力信息、重大关联交易信息、重大事项信息等7个方面的内容。

与此同时,券商资管产品伴随着去年一系列新规的出台,券商资管产品将确立行业统一的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披露与查询平台,透明度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基金信披

不能无止境阳光化

我国公募基金的信息披露一直以全面性、真实性和时效性著称,也是我国金融市场上信披最为透明的行业。

虽然常言道:“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通过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增强运作的透明,对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但过多的信息披露,表面上看起来是一种监督和规范,而这样做未必是真正地保护好了投资人的利益。

此前便已有业内资深人士公开表示过,由于市场上已出现多个颇具实力的机构投资者,如券商及私募基金等。他们谋求盈利的工作重点方法之一就是研究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动向。因此,如果基金的信息披露无止境的“阳光化”,便会伤及到基金本身的投资运作,进而伤害投资人的利益。对于基金的相关信息,应该在区别对待的基础上进行公布。

近年来,公募基金为求完善和改进信息披露制度,已对披露涉及的相关内容做出适当变通和更新。例如在基金成立公告中对“个人及机构持有者占比”及“本投资组合与其他投资风格相似的投资组合之间的业绩比较、异常交易行为做专项说明”等原有规定目前都已不再要求披露。而今年一季报中基金的行业分类也按照最新的一级行业进行划分。

券商保险

信披阳光化进行时

相比我国公募基金信披的透明,银行、券商、保险等金融机构在信息披露方面要逊色一些,这些重要的机构投资者正走在信批“阳光化”的路上。

以券商集合理财型产品为例,此前,披露的相关法规只要求证券公司至少每三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对报告期内客户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等情况做出详细说明。而去年10月18日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其细则开始实施,中证协也随之发布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中证协还将确立行业统一的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披露与查询平台,券商资管产品的透明度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由于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与社会公众利益相关性很强,市场要求保险公司比其他公司披露更多的信息。

2010年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主要面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依据保险行业的经营特色,明确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标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主要包括保险公司应该披露基本信息、财务会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偿付能力信息、重大关联交易信息、重大事项信息等7个方面的内容。

[责任编辑:山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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