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税收
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税收
应在相关省按比例分配
本报记者 丁冰 实习记者毛万熙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5日联合发布通知称,为保证跨省合资铁路分享税收在各地及时足额入库,对合资铁路税收的分享方式、征缴职责、缴库流程等重新作出规定。
此次新规的出台是为了配合国税总局和财政部、央行于去年下发的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新规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款(欠税、查补税款和罚款,下同),应按中央财政核定的分配比例在相关省进行分配,由相关省负责缴库的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办理征缴。
通知称,跨省合资铁路企业应根据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分配比例计算确定的注册地和非注册地应缴库金额,分别就地办理缴库。跨省合资铁路企业属于非注册地的营业税由非注册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办理征缴,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办理征缴。跨省合资铁路企业在非注册地办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征缴的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非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由该省的省国家税务局或省地方税务局确定;跨省合资铁路企业在非注册地某一税种的主管税务机关在该省应当唯一。
[责任编辑:周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