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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案第三次开庭未作宣判举证责任分配成争议焦点

中国证券报2012年11月23日04:01分类:新华社报刊

□本报记者 钟志敏  

已持续一年多的“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22日再次开庭。这次开庭是继去年2月股民起诉黄光裕、杜鹃的民事诉讼开始启动以来第三次开庭,不过当庭未作宣判。此次原告仍是股民李某和吴某,两人要求黄光裕赔偿总数额为730万元人民币。

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当天开庭原告提交了新的证据,并要求法院查证黄光裕内幕交易行为与中关村股价异动的因果关系。而由于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出台,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因此,举证责任分配成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提出新证据

原告方代理人张远忠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针对目前沪深股市目前走势状况,他提交了新的证据,以证明中关村股票不是由于系统风险,即国外经济危机和国外股市大跌导致沪深股市下跌引起的。

为了证明黄光裕内幕交易行为与股价异动的因果关系,张远忠要求法庭调查取证黄光裕内幕交易的细节,还要求杜鹃本人出庭,说明内幕交易的情况和细节。此外,还要求法庭去查证,监管者什么时候开始调查黄光裕,或者黄光裕是什么时间知道监管者在调查他。

中关村曾在2008年5月7日宣布鹏润地产将注入中关村,8月13日宣布重组停滞,8月29日宣布重组取消。而在2007年7-8月间,证监会已经发现中关村股价的异动。张远忠认为,中关村取消重组是因为黄光裕的内幕交易行为引起了监管层的注意,为了减轻惩罚,主动放弃重组。由于放弃重组导致中关村股价下跌,导致原告投资受损。

但张远忠透露,目前这两个请求还没有得到法院的回应。对于案件下一次什么时候开审,张远忠表示,每年的12月20日是法院当年结案的日期,如果要结案应该在此之前结案。

举证责任分配成争议焦点

由于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出台,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责任分配成双方争议焦点。

张远忠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由于黄光裕和杜鹃最清楚内幕交易细节等,掌握证据,举证能力比原告强。

“如果法庭既不参照虚假陈述,也不分配取证责任。我们要求法庭对内幕交易行为和投资人交易行为,投资人损失和内幕交易行为进行因果关系鉴定。”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表示,只要原告能够证明他是一个股民,在内幕交易发生的那段时间投资受到损失就可以了。由于内幕交易涉及到信息不对称,股民是一个信息披露的受害者,推定信赖,推定受害。如果要证明股民有问题,应该由被告来取证。

原告方代理人,杜鹃的代理律师赵国华为则认为,此案只是一个普通侵权案件,并无特殊之处。就是被告交易行为和原告损失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有因果关系肯定要赔。而由谁来证明,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是谁主张谁举证。

据了解,此案是国内正式开庭审理的首例因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诉讼案,2010年5月18日,黄光裕因犯内幕交易罪、非法经营罪和单位行贿罪,被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6亿元,没收个人财产2亿元。

【责任编辑: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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