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研究报告 > 沪深交易所解读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7)

沪深交易所解读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7)

http://stock.xinhua08.com/来源:证券日报2012年06月29日08:12

核心提示:沪深交易所昨日分别发布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意在建立顺畅的上市公司退市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改革创新和健康发展。总体而言,沪深交易所完善退市制度的方向和思路是一致的,其总体框架和主要退市标准基本相同。同时,根据各自市场的特点,两个交易所在风险警示和退市后续安排方面有一定的差异。沪深交易所有关负责人分别就退市方案回答了记者的有关问题。

明确重新上市具体条件

四、为何引入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制度?重新上市应具备哪些条件?

重新上市制度是疏通退市渠道的重要途径,有助于退市工作的市场化、正常化、常态化。大多数反馈意见赞同引入该制度,但对重新上市的条件存在一定分歧。

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内控规范等因素,《方案》对重新上市的具体条件予以了明确规定,公司退市后,通过改善经营等方式达到本所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的,仍然可以重新申请上市。同时规定,公司在退市过程中不配合本所相关工作的,本所自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三年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

五、如何安排新旧退市制度的衔接过渡?

为实现新旧退市制度的平稳过渡,《方案》对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作出如下安排:

(1)新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上市公司,适用原规则。

(2)新规则发布后,判断上市公司是否触及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和年度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等退市标准的,不追溯计算以前年度数据,以公司2012年年报数据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报数据。

(3)新规则发布后,主板上市公司触及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等退市标准的,自新规则施行之日起适用。

新规则发布后,上市公司触及原规则已有、新规则继续沿用的退市标准的,不适用新老划断的原则,应当连续计算其相关期限。

此外,对于2012年1月1日之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本所将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对其作出是否核准其恢复上市的决定;对于2012年内暂停上市的公司,本所将在受理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对其作出是否核准其恢复上市的决定。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累计不超过三十个交易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记者 包兴安)

【责任编辑:刁倩】

网友评论

已有0人参与查看全部评论
用户名: 快速登录
发言须知   

关注中国金融信息网

  • 新华财经移动终端微信新浪微博

视觉焦点

  • 菲律宾:防疫降级
  • 坐上火车看老挝
  • 吉隆坡日出
  • 中国疫苗为柬埔寨经济社会活动重启带来信心

周刊订阅,更多精彩(每周五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