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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解读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6)

http://stock.xinhua08.com/来源:证券日报2012年06月29日08:12

核心提示:沪深交易所昨日分别发布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意在建立顺畅的上市公司退市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改革创新和健康发展。总体而言,沪深交易所完善退市制度的方向和思路是一致的,其总体框架和主要退市标准基本相同。同时,根据各自市场的特点,两个交易所在风险警示和退市后续安排方面有一定的差异。沪深交易所有关负责人分别就退市方案回答了记者的有关问题。

营收指标由原定4年改为3年

三、本次退市制度改革方案吸取了哪些意见和建议?

1.将净资产指标的退市考量年限由原定2年改为3年

多数反馈意见认为,净资产连续两年为负的退市标准过严,建议改为3年,增加暂停环节,与净利润退市指标的退市程序保持一致。

《方案》采纳了上述意见,保持相关指标体系的一致性,在因净资产指标被退市风险警示后增设暂停上市环节,将净资产为负值的退市考量年限从2年延长至3年。

2.将营业收入指标的退市考量年限由原定4年改为3年

多数反馈意见认为,营业收入指标反映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营业收入指标的4年退市考量年限过于宽松,易被操控,建议缩短为3年,以有效发挥退市制度优胜劣汰功能。

《方案》采纳了上述意见,对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上市公司予以退市风险警示,其退市考量年限由原定4年改为3年。

3.增加因追溯重述导致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

一些反馈意见建议增设“追溯重述”的退市标准。

《方案》部分采纳了上述意见。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要前期差错或虚假记载等原因进行前期差错更正,多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有必要在制度设计上从严要求。考虑到追溯重述可能导致突然退市而对中小投资者和市场造成冲击,《方案》增加因前期差错追溯重述导致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

4.明确B股的股票成交量和成交价格相关指标

有反馈意见提出,应考虑同时具有A、B股的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分别设定A股和B股的相关指标。

《方案》采纳了上述意见。经认真研究,《方案》规定:(1)本所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股票出现最近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或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2)对于既发行A股又发行B股的本所上市公司,如其股票交易量或股票收盘价同时触及A股和B股上市公司退市标准的,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5.明确恢复上市的申请条件

不少反馈意见建议提高恢复上市条件,综合考虑各项退市指标。

《方案》采纳了上述意见。已暂停上市公司申请恢复上市,应至少消除可能导致其退市风险警示的各种风险状态,以避免刚恢复上市很快又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或暂停上市标准。在恢复上市标准方面,增加不存在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及被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等退市指标情形。同时,在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规范运作和内控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责任编辑: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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