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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审核权下放“监审分离”或成改革方向

http://stock.xinhua08.com/来源:上海证券报2012年02月24日07:38

核心提示: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希望在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之间寻找到发展的平衡点,以促进A股市场协调健康发展。更多业内人士指出,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应当是渐进式的,以市场化为改革的大方向,同时充分考虑到市场的接受度,现阶段比较合适的做法是,证监会可放宽部分发行审核环节至交易所,推行“监审分离”。

2012年,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再度成为投资者最为关注的话题之一。年初举行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特别强调,新股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必须进一步深化。

有“激进派”人士提出,中国股市的新股发行,应当从计划经济色彩浓重的审批制,向高度市场化的注册制发生转变,即取消发审委,实现新股发行“不审直批”。

一些务实的人士则认为,对于年轻的中国股市而言,“注册制”这剂猛药太重,不仅现阶段法律规定明确发行审核权仍归属证监会及其发审委,而且广大投资者已经对由证监会“把关”的新股发行制度产生了严重的心理依赖。若将审批制突然改为注册制,市场在短期内恐怕难以接受。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希望在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之间寻找到发展的平衡点,以促进A股市场协调健康发展。更多业内人士指出,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应当是渐进式的,以市场化为改革的大方向,同时充分考虑到市场的接受度,现阶段比较合适的做法是,证监会可放宽部分发行审核环节至交易所,推行“监审分离”。

审批制存“先天不足”

放眼全球资本市场,新股发行制度大致分为两种,即注册制和审批制。一般认为,美国发审以注册制为主,这种制度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极高。发行人详细披露信息后,即便拟上市企业依然处于亏损状态,只要有人愿意出资买,依然能够公开上市。这种制度假设市场内绝大多数投资者都是理性人,能够充分评估到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愿意并有能力承受投资亏损企业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另一种机制是审批制,即监管机构应就一些实质性发行条件把关,包括公司适不适合公开上市、公司能否保持持续盈利、公司未来有没有发展潜力、公司的治理结构等,监管机构有权通过或者否决公司的上市申请。这种制度的假设前提是,市场的主要投资者普遍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投资判断能力弱,无法甄别公司的投资价值,且风险承受能力差。

《证券法》规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这决定了我国股市新股发行制度为典型的审批制。

毫无疑问,在我国股市发展的初级阶段,审批制确实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呵护二级市场的作用。由于发审委的存在,管理层有效控制了新股发行节奏,保障了上市公司质量。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越来越发现,本意是保护投资者的审批制,往往起不到“保护”的效果。

例如,审批制无法解决新股上市之后业绩快速“变脸”的问题,部分公司在“上会”阶段的财务报表非常出色,按照有关规定符合上市条件,但在成功“过会”上市后不到半年,利润就大幅下滑,甚至濒临亏损,公司股价一落千丈,投资者蒙受损失。

与此同时,审批制的存在,也将一部分具有潜力的优秀企业阻挡在上市之外,历史上,不少获得巨大成功的互联网企业纷纷选择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原因是在其最需要融资的阶段,或因业绩表现不佳,或因治理结构存在缺陷,或因盈利模式令人难以理解,或因盈利持续性和增长性存疑,不符合监管部门对一些实质性审批条件的要求,只能转投美国,这也导致许多优秀上市公司资源外流,国内投资者无法分享优秀企业成长所带来的丰厚回报。

在任何一种体制中,权利与责任总要匹配,所以审批制往往被理解为,证券监管机构应为“过会”公司的质量负责。这个权责关系,往往被市场各界诟病,并随着我国股市市场程度的不断提高,被逐步放大。

“监审分离”成为最优选择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刘纪鹏是“监审分离”的主要倡导者之一,他认为,证监会的主要职能应该是“抓坏人”,而不是充当“选美”评委。

所谓“抓坏人”,是指加强监管,重点打击信息披露违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并严惩相关人员和机构;而所谓的“选美”,则是指替投资者判断,包括拟挂牌企业适合不适合上市、公司有没有发展潜力、公司治理结构如何等等。

刘纪鹏认为,中国目前的现状是上市企业资源众多,而监管部门由于人手有限,发审委即使每天24小时加班也批不过来。另外,审批制即使再严格也无法对上市公司的风险负责,对市场投资人负责。

【责任编辑:山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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