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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大地案涉嫌多项违法 欺诈发行获司法判决

http://stock.xinhua08.com/来源:上海证券报2011年12月14日07:40

核心提示:证监会有关部门近期披露了“绿大地涉嫌违法违规案”详细情况。调查发现,绿大地涉嫌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和有关单据、凭证;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等多项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法院近期已对绿大地欺诈发行案作出一审判决。

证监会有关部门近期披露了“绿大地涉嫌违法违规案”详细情况。该部门负责人称,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绿大地”)案是近年来查处的一起典型的上市公司欺诈发行案件,该案案情重大,性质极为恶劣。

调查发现,绿大地涉嫌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和有关单据、凭证;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等多项违法犯罪行为。去年9月,证监会将该案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公安部,人民法院近期已对绿大地欺诈发行案作出一审判决。

“绿大地案”涉嫌多项违法犯罪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绿大地涉嫌欺诈发行,其违规事实包括:

2004年至2007年6月,绿大地利用其控制的多家公司,采用阴阳合同等方式虚增资产;以虚构银行回款的方式虚增收入;以虚增资产、虚假采购的方式将资金流出,再通过其控制公司将资金转回的方式虚增销售收入。调减后,公司连续三年亏损。

在招股说明书中,绿大地虚增2006年末银行存款,虚增金额占货币资金期末余额一半以上。另外,绿大地在首发上市之前还伪造了云南省工商局证明。

证监会认定,上述行为涉嫌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所述情形。

与此同时,绿大地通过上述行为影响公司利润,还涉嫌构成《证券法》“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 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所述情形。

负责人介绍,调查中,还发现绿大地存在以下涉嫌犯罪行为:一是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 2005年至2009年,为配合虚增资产、采购、收入,绿大地伪造了近百张银行单据。二是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公司印章。首发上市之前,绿大地伪造了云 南省工商局关于绿大地前十大销售客户、供应商的工商信息证明;伪造了云南生态技术有限公司、昆明汇丰花卉园艺有限公司、云南万子红园林花卉有限公司等公司 公章,用于虚构销售合同、虚增收入。三是涉嫌隐匿、销毁会计资料。在调查期间(2010年4月),绿大地隐匿、篡改一百多笔财务凭证,涉及金额上亿元,并 设立账外账。

因欺诈发行获司法判决

2010年9月,证监会将绿大地案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公安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2011年3月17日,绿大地董事长何学葵等多名涉案人员被逮捕。

2011 年9月6日,绿大地案在昆明市官渡区法院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控绿大地公司涉嫌欺诈发行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上市前绿大地公司虚增资产7011万元,收入2.96亿元,上市后虚增资产2.88亿元,虚增收入2.5亿元,并指控何学葵、蒋凯西和庞明星为主要策划人员,赵海丽、赵海艳积极参与实施,为直接责任人员。

近期,云南昆明官渡区法院对绿大地欺诈发行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绿大地罚金400万元;以同罪名判处何学葵(公司董事长)、蒋凯西(公司财务总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判处。(记者马婧妤 周翀)

【责任编辑:王钦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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