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发行制度改革还能用哪些“招”?(3)

来源:证券日报  2011-03-01 09:27
核心提示:通过第一阶段的改革,我们看到,一年多来,新股发行进展有序,股价定价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冻结资金量显著减少,个人投资者中签户数大幅提高,新股上市首日涨幅大幅下降,一二级市场价差明显缩小,市场参与主体的履职尽责意识显著提高。而去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第二阶段的改革,积极效应也正逐步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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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制

  IPO制度改革

  关键词三:

  注册制

  描述:虽为改革方向,但并不意味着现在就能一步实现,需要慢慢过渡,水到渠成

  在讨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时,有人主张尽快由核准制向更加市场化的注册制转变。若不从审批制过渡到注册制,中国股市难以建立起正常运行与有序运行的客观机制。

  此前,证监会高层曾表示,新股发行改革的目标是,在市场化过程中,让市场主体归位尽责。这种机制建立起来之后,核准制改为注册制才有条件。市场发展当中,有些事情的改变是要靠市场机制的培育,需要根据市场参与各方的成熟程度来决定什么时候推出。

  所谓注册制,主要是指发行人申请发行股票时,必须依法将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是对申报文件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做形式审查,而将发行公司股票的良莠留给市场来决定。

  对于新股发行是否可以考虑实行注册制,业内也是分成了两派。

  赞同者认为,现行的新股发行制度让政府监管部门承担了过多责任,降低了工作效率,滋生了官员腐败,抑制了市场参与者作用的发挥。但也应看到我国新股发行制度形成的历史背景,对其现实合理性要有一个充分的认识。同时,不能迷失前进方向,要创造条件稳步推进新股发行制度的市场化改革。

  反对者认为,中国股市尚不具备推行所谓“注册制”的基本条件,因为注册制是市场经济、法治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它以企业诚信和法制意识为前提。如在美国,凡是经保荐人辅导和保荐,自认为够资格和条件上市的,只要发行人和保荐人整齐所有上市申报材料,在美国证监会(SEC)备案(注册)即可,SEC不负责审核材料的真实性,材料的真实性完全由发行人及保荐人责任自负,如果上市后一旦发现材料造假,则相关责任人就要牢底坐穿,这既是法律的威慑力所在,更是诚信的自我约束。

  不过,更多的人认为,从审核制过渡到注册制,这是改革的方向,但并不意味着现在就能一步实现。注册制的实行需要交易所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同时需要健全相应的司法体系和行政监管体制。改为注册制,将给发行人和投资人带来极大的便利,但条件是要求投资人的能力比较强。目前条件尚不尽成熟,需要慢慢过渡,水到渠成。如果股票发行的审查权力从证监会转移到交易所,问题会更多、更严重。发行制度的改革关键在于发行的审查制度,而不是审查机构。客观分析,我国从当前的新股发行审核由核准制转向注册制还需要一个适当的过渡期,完全的注册制需要完善的法制环境、成熟的投资者、规范的中介机构、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等市场要素。

  当然,实行注册制不能以降低上市公司质量为代价,更不应降低上市标准。实行注册制后,证监会的发审机构不再对拟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做实质性判断,那市场上应该有力量对之做出判断。拟上市公司价值的判断只能是判断主体的转移,不应是判断主体的缺失。

  不过,也有人士建议,美国式的宽进宽出的注册制,在我国不妨放到三板或场外交易市场上去实行。让风险投资、产业资本和一切愿冒风险的投资者去那里打拼。

【责任编辑:李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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