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发行制度改革还能用哪些“招”?

来源:证券日报  2011-03-01 09:27
核心提示:通过第一阶段的改革,我们看到,一年多来,新股发行进展有序,股价定价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冻结资金量显著减少,个人投资者中签户数大幅提高,新股上市首日涨幅大幅下降,一二级市场价差明显缩小,市场参与主体的履职尽责意识显著提高。而去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第二阶段的改革,积极效应也正逐步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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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前新股“破发潮”的出现,使得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此前,监管层也提出,今年要继续落实新股发行体制第二阶段改革。全面总结发行体制改革经验,研究推出发行体制后续改革措施,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提升一级市场的运行质量和效率。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使发行人、投资者、承销商等市场主体归位尽责,使新股价格更能反映市场选择。

  那么,在下一阶段的过程中,有可能在哪些方面进行突破?

  存量发行

  IPO制度改革

  关键词一:

  存量发行

  描述:存量发行试点的提出已有数年,今年可能会有所突破

  在新股改革过程中,关于存量发行的呼声一直很高,而且存量发行试点的提出已有数年。目前在欧美股票市场,存量发行已成为新股IPO的主要手段之一。

  所谓IPO的存量发行,就是欲上市公司原股东通过向投资者公开出售一部分股份,同时挂牌上市的发行方式。在海外资本市场,存量发行是新股发行中常见的一种操作,中资公司境外发行也经常引入这种安排。这种发行方式,可避免发行过多新股造成募集资金过多,同时有助于增加新股上市首日股票供应量,降低市场炒作因素,减少限售股份积累。但存量发行卖掉股份所得资金归股东个人所有,而不是归公司所有,会造成部分股东提前套现。

  事实上,为了解决超募现象,证监会正探讨适时引入存量发行制度。此前,有权威人士曾向记者透露,今年可能会突破存量发行问题,增加发行阶段供应量,以健全市场功能。据了解,目前欧美市场主要通过IPO发行时出售旧股、大宗交易、私募配售、公开市场出售股份等形式进行存量发行。

  对于存量发行,业内也是讨论颇多。之所以讨论多年而未出鞘的原因,与存量发行除了造富并未为资本市场基础功能有丝毫贡献有关,《公司法》的法律规定则是存量发行不能前行的现实障碍。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因此,要启动新股存量发行,目前仍需考虑到国内《公司法》中的上述规定,而这也成为影响目前推出存量发行的主要法律因素。

  另外,有投资者担心存量发行将变成老股东变现造富的捷径,影响资本市场基础融资功能。由于发售旧股所得资金由原股东享有,发售老股容易强化老股东粉饰业绩、在高价套现的冲动。

  这是业界对存量发行的消极看法。

  对此,业内人士指出,可对存量发行的股东类别和股份比例作出限制,避免存量发行而导致企业控股股东不稳定,影响企业持续经营。在推出该项制度初期,发行的比例不宜过大,可以选择适合进行存量发行的公司进行试点,让市场各方有一个逐渐熟悉的过程。同时,还要强化对发行主体和券商中介的约束,避免业绩和价格操纵。

  或许应当对存量发行的公司分而治之,有的公司重视股东回报承诺分红,这可能会减少监管者和市场对于存量发行者套现而不回报社会的担忧。业内人士表示,当前现金流充足并无融资需求,但如果能推出存量发行制度就会上市,而且计划发行后向所有股东分红,这有助于建立上市公司回报股东的文化。

  业内人士称,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各项机制的持续完善,推进存量发行的制度化建设肯定会成为一个重要改革方向。

【责任编辑:李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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