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华:需进一步全方位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券日报2018年09月27日10:16分类:市场动态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新华9月26日在首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上表示,中国资本市场是一个中小投资者占绝大多数的市场,具有中国特色,这就要求我们既要借鉴成熟的市场经验,又要根据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花更大的力气建立和进一步完善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进一步在立法上、机制上、制度上全方位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立法上,要进一步整合投资者保护的法律资源,适时制定专项的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法规。目前我国法律对投资者的事先预防性保护与事后救济性保护的规定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制度还不能适应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投资者权利的行使机制仍然需要进一步细化,证券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以及主体资格的确定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对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的处罚过轻,威慑不足。

要进一步结合证券法的修订,结合期货法的起草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制定的制定和修改,扎实做好投资者保护法制建设的顶层设计,夯实资本市场法制建设的根基。适时制定专项性的投资者保护法规,把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作为法定职责,明确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原则、框架和基本制度。作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法规,要让投资者读得懂、能感悟,使投资者保护在法规层面更具有精准化和可操作性,使投资者保护有法可依,真正落到实处。

在机制上,要积极探索,不断创新,走中国特色的投资者保护的新路子。中小投资者高度分散是中国资本市场的主要特征,高度分散的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作为一个个独立的个体,很难聚合形成整体力量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他们的资金实力、投资能力、信息渠道、专业知识、理性程度、风控水平总体上偏弱。长期投资理性投资价值投资理念亟待进一步强化,这就需要不断探索和创新适合我国国情的投资者保护的新机制。

“近年来,证券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围绕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进行了不断探索,推出了一些举措,对此要不断补充和完善。”刘新华说,要在立法司法和监管层面探索新的机制,要进一步在推动中小投资者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多下功夫,要将投资者保护的事前预防、事后救济密切连接起来,既要注重实现预防,更要注重事后救济,进一步解决中小投资者维权行权时间长、成本高、执行难、效果不理想的问题,要更新理念,在处理监管与发展、市场稳定与投资者保护等方面进一步理清思路。

在制度上,要围绕投资者保护探索建立起以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制度为重点的新制度。公正有效的司法救济是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制度的基本保证,要在公益诉讼制度、举证责任制度、惩罚性责任赔偿制度等多个方面建立有效衔接;加大监管对投资者损害赔偿制度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在和解赔偿制度、先行赔付制度、责令回购制度公开承诺制度等方面进行积极有效的探索;构建全社会支持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制度氛围,进一步完善调解制度、仲裁制度、舆论监督制度、投资者适当管理制度,从而进一步推进投资者保护向专业化、法治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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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穆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