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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 证监会将担三职责推四举措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7年01月27日11:25分类:市场动态

核心提示:邓舸表示,为落实《通知》要求,证监会一方面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出台支持政策措施,另一方面在职责范围内出台相应政策措施。

新华社记者刘慧 王都鹏

北京(CNFIN.COM /XINHUA08.COM)--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对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提出明确要求。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介绍,《通知》要求证监会主要承担三项职责:一是制定统一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及监管规则。证监会将根据《通知》精神抓紧制定《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并按程序发布实施。二是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加强对省级人民政府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省级人民政府的监管能力和条件进行审慎评估,加强监管培训,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地方监管能力与市场发展状况相适应。三是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和处置督导。

邓舸表示,为落实《通知》要求,证监会一方面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出台支持政策措施,另一方面在职责范围内出台相应政策措施。

据了解,目前证监会正在研究出台四项支持措施:一是推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区域性股权市场建立健全合作对接机制,推进具备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开展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推荐业务试点工作。二是支持证券公司参控股运营机构,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业务活动,督促引导证券公司为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投融资活动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三是支持依法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壮大合格投资者队伍。四是支持运营机构以特别会员方式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和服务。

据统计,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有40家区域性股权市场(除云南外其他省市均已设立),挂牌企业1.74万家,展示企业5.94万家,2016年为企业实现融资2871亿元,在支持中小微企业多样化融资、推动中小微企业规范运作、增强金融服务普惠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区域性股权市场已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塔基”,但还存在法律地位不明晰、监管责任未落实、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易酿成金融风险。

邓舸说,《通知》的出台明确了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总体原则,即处理好监管与发展的关系,按照既有利于规范、又有利于发展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有序扩大和更加便利中小微企业融资(完)

[责任编辑:赵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