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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加大“高送转”公司信息披露力度 谨防大股东“操纵式减持”

证券日报2016年11月14日10:22分类:市场动态

核心提示:“高送转作为证券市场的‘眼球经济’,特别是在牛市时期,往往成为新投资者的选股逻辑之一,故而会引起一波行情而被投资者记住。”广州市君侠投资总经理黄剑飞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本报记者 苏诗钰 

“高送转作为证券市场的‘眼球经济’,特别是在牛市时期,往往成为新投资者的选股逻辑之一,故而会引起一波行情而被投资者记住。”广州市君侠投资总经理黄剑飞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每年11月份是“高送转”行情开始的初期,不少上市公司通常利用高送转推高股价,随后配合大股东进行减持。据不完全统计,截至今年10月中旬,已经有130多家推出“高送转”方案的上市公司被重要股东减持。而一些上市公司大股东在减持后,出现业绩“变脸”等现象。

黄剑飞表示,11月份起的几个月内“高送转”炒作,由于尚未到年报立即公布的时期,炒作可暂时不受业绩的影响。但没有公司业务高成长的配合,此类行情往往由于原有股东对公司前景的不看好而抛出股份导致最终下跌。所以一般来说高额派现往往代表公司经营性现金流充足,而高比例公积金转增则有可能是一些公司的市值管理手段。

“投资者如何避免‘变脸’这种情况要看‘高送转’方案和公司的净利润在过往是否与营收增长匹配。如果过往经营业绩不好,也没有大比例分红的历史,近期突然推出‘高送转’方案,而且在上涨时换手率大幅增加,投资者就要注意风险了。”黄剑飞告诉记者。

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曹兴权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送红股、利润或公积金转增,虽然被认为是利润分配的方式,但实际上股民并非获得实实在在的价值,只是持股数量增加而已,除权后的股价上升虽然可能建立在对公司未来看好的预期上,但该预期不会因为不送转而被实质减弱。因此,引导公司现金分红,防止公司炒作股价分红应当是监管方向所在。不过,法律难以强制公司现金分红,只能在防止虚假信息等方面有所作为。同时,借道“高送转”减持,可以从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禁止内幕交易等角度进行规范,而无法禁止“高送转”本身。

黄剑飞告诉记者,成熟市场对企业自身价值的关注是多于“高送转”概念,例如巴菲特的公司伯克希尔·哈撒韦就没有“高送转”过。所以投资者的观念应该随着时代而转变。 

[责任编辑:穆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