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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上市公司建立“信披委”机制深圳证监局探索“阳光监管”新模式

中国证券报2016年05月31日02:21分类:新华社报刊

□本报记者 张莉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诚实信用的基石,是投资者投资决策的首要依据,也是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年来,上市公司监管正在积极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转型,从事前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并着眼于各个市场主体归位尽责,推动上市公司形成信息披露内控机制,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2016年,深圳证监局在辖区全面开展投资者保护“蓝天行动”专项工作,以信息披露为抓手,积极探索“阳光监管”新模式,并在推动上市公司主动信息披露工作方面做出诸多有益探索。为弥补目前信息披露机制的空白,深圳辖区上市公司首先提出建立信息披露委员会,这一创举有望在上市公司中间形成广泛的示范带动效应。此外,深圳证监局创新披露模式,引导辖区上市公司进行投资者保护专项披露工作,同样受到市场高度关注。

推动监管模式创新

当前市场监管环境下,上市公司数量逐渐增多,新三板市场日益崛起,监管资源的迅速扩大令传统监管模式备受压力,也让监管模式转型迫在眉睫。对于地方监管部门而言,如何平衡当前监管任务和监管资源之间的关系,适应未来监管体制,推动上市公司内生控制机制的健全完善,已成为探索新监管模式的重要课题。

“监管转型,是指从事前监管逐渐转移到事中和事后监管,在监管权逐渐下放的过程中,市场主体主动性履行自我约束的职责也就变得非常重要。对于地方监管部门而言,我们需要帮助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理顺各自的职责,制定统一化、标准化的规则,提高对上市公司服务能力,鼓励上市公司形成信息披露的内控机制,从而切实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对于探索监管创新模式的背景,深圳证监局相关人士这样表示。

为贯彻“阳光监管”要求,提升监管执法透明度,2015年8月开始,深圳证监局探索建立了涵盖监管依据、监管标准、监管过程和监管结果的辖区上市公司监管信息公开体系,并在深圳证监局互联网平台上试运行“上市公司监管信息专栏”,集中统一发布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执法涉及的监管法规、监管案例和监管措施等信息,便于各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参考适用。

统计显示,截至目前,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信息专栏”累计发布各类文书180余篇,内容涵盖监管法规、监管案例、监管措施文书、行政处罚文书等多项内容。同时,官网还向公众公开发布《上市公司监管工作通讯》、双随机抽查实施方案和抽查结果、上市公司现查检查工作安排通知等相关监管信息。

2016年,深圳证监局继续深入推进上市公司阳光监管,紧扣上市部关于“证监局全面公开行政监管措施”和“两随机、一公开”等监管重点,从全面公开监管措施和全面发布双随机检查方案两个层面,推进阳光监管向纵深方向发展,通过全面公开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及时回应市场关切,增强投资者对监管规则、监管工作的了解。这也有利于通过社会监督提升上市公司诚信守法意识。

试点“信息披露委”

   为推动上市公司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能力,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2015年深圳证监局试点探索,推动上市公司形成内生约束机制,万科、中国平安等多家上市公司试点建立了信息披露委员会、信息披露协调小组等相关机构,在董事、高管层面形成跨部门的信息披露协调机制。除董秘外,多家公司还将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首席律师等高管列入信息披露委员会名单中。信息披露委员会在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方面初见成效,如对中国平安改进《保费收入公告》模式,万科平衡把握项目披露进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深圳上市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委员会的这一做法主要是借鉴和参照了美国公众公司的实践。资料显示,美国萨班斯法案颁布后加大了公众公司对建立和保持“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责任,在美国证监会建议下,大多数美国公众公司建立了一个非董事会下的“披露委员会”,以支持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履行信息披露责任,同时考虑将财务主管、法律顾问或负责披露的律师、风险管理官、投资者关系负责人、人力资源负责人、内审负责人等纳入委员会组成人员。这一实践被证明有效提高了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收集能力,增强了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目前,深圳上市公司效法美国公众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委员会的做法在国内上市公司中尚属首次。在借鉴吸收美国经验的基础上,深圳上市公司还为适应境内市场环境作了相应调整,如将董秘纳入信息披露委员会成员中,一些公司还规定委员会应对全体董监事负责。同时,建立信息披露委员会机制也被认为是深圳上市公司加强自律、推动信息披露内控建设、适应未来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趋势和要求的一次有益探索。

分析人士认为,信息披露委员会的建立对弥补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机制缺陷、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能力等具有多重积极意义。一方面有助于拓宽和顺畅上市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和传递,引导和调动公司各方核心人员积极参与,及时提供更为真实、准确和有效的信息和资料;另一方面,防止因董秘个人专业能力缺陷以及复核控制机制不健全造成信息披露不准确情况。此外,信披委机制的搭建也会增强管理层对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重视,对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公司公众形象都大有裨益。

此外,深圳证监局还创新披露模式,推进辖区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时通过专项报告形式披露投资者保护工作情况,系统详实地反映公司投资者保护工作开展情况。比如2015年半年报时,深圳证监局引导招商银行、华侨城等多家上市公司专项披露投资者保护工作情况报告,对分红、承诺履行、投资者接待等情况进行了详细披露。

2016年,深圳证监局持续推进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发布时专项披露投保工作,31家公司在2015年年报“窗口期”单独披露了投资者保护工作报告,体现了公司投资者保护工作特色,例如招商蛇口披露了吸收合并招商地产过程中均秉承了“保护投资者权益就是保护公司自己”的理念,对原来A股股东、B股股东分类投票,分别折算换股比例以及现金选择权等方面,采取了多项措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汇川技术将每月第一个周三设为例行投资者接待日等。多家公司专项披露投保工作形成了更大范围的示范作用,提高了上市公司对投资者保护工作重视度。

[责任编辑:周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