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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承销不得搞小动作

中国证券报2013年12月23日07:43分类:新股

核心提示:有关部门近日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向投行征求意见。该规范直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承销行为中发行人和承销商的“小动作”,明确禁止承销商和发行人、承销商的证券分析师在路演推介时推介内容超出招股意向(说明)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的范围,不得对投资者报价提出建议或预测二级市场交易价,规定承销商、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

中国证券报记者日前获悉,有关部门近日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向投行征求意见。该规范直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承销行为中发行人和承销商的“小动作”,明确禁止承销商和发行人、承销商的证券分析师在路演推介时推介内容超出招股意向(说明)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的范围,不得对投资者报价提出建议或预测二级市场交易价,规定承销商、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

证券公司承销境内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时,路演推介、询价、定价、配售、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适用该规范。

按照该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意向(说明)书前,承销商及发行人不得采取任何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与股票发行相关的推介活动,也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关联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相关活动。

该规范指出,承销商的证券分析师的路演推介应与发行人的路演推介分别进行。承销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证券分析师路演推介活动的独立性。

该规范叫停以往发行路演中颇为盛行的送礼行为。该规范称,承销商、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也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安排诱导投资者。

该规范明确,承销商和发行人应以确切的事实为依据,不得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不得阻止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报价或劝诱投资者报高价;不得口头、书面向投资者或路演参与方透露未公开披露的财务数据、经营收入、重要合同等重大经营信息。

[责任编辑:穆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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