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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0家IPO在审企业要补年报

上海证券报2013年12月14日11:26分类:新股

核心提示:《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预先披露等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IPO在审企业提交预披露材料中财务资料的审计基准日应不早于2013年12月31日。新申请IPO企业的财务资料审计基准也照此执行。

⊙记者 马婧妤 郭玉志 ○编辑 孙忠  

作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的配套措施之一,中国证监会昨日向各保荐机构下发并实施《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预先披露等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就IPO预披露提出明确要求。按照《通知》,目前的IPO在审企业,其提交预披露材料中财务资料的审计基准日应不早于2013年12月31日。新申请IPO企业的财务资料审计基准也照此执行。

业内人士认为,这意味着除80余家已过会企业外,剩余760家在审企业须在补充完2013年年报后,才能进入发审程序。

《通知》对预披露的提交时点作出详细要求,包括,保荐机构须在向证监会提交IPO申请文件的同时,一并提交预披露材料;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按要求回复反馈意见后,或遇其他需要更新预披露材料情形的,审核部门将通知保荐机构提交用于更新的预披露材料,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须将更新后的预披露材料提交至审核部门。

按照《通知》,目前已经提交发行申请但未过会的IPO在审企业,须提交财务资料在有效期内的预披露材料,并相应更新申请文件,其后方可履行后续审核程序。

同时为及时披露财务信息,保障信息披露质量,《通知》明确在审企业提交的相关文件中财务资料的审计基准日应不早于2013年12月31日。新申请首发企业财务资料的审计基准日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已过会未获得核准的企业,则需在报送预披露或会后事项材料时,达到发行改革意见中新增的披露要求。

《通知》明确,证监会发审部门将按照申请文件受理时间有序开展初审工作,并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中止审查、终止审查的规定。

同时,按《通知》,在审核过程中,审核部门对中介机构尽职履责情况存在重大疑问的,将调阅中介机构工作底稿,发现涉嫌违法违规重大问题的,立即移交稽查部门介入调查。

[责任编辑:赵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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