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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关键是市场机制设计

中国证券报2013年12月13日02:41分类:新华社报刊

□英国约克大学经济系副教授

 鞠源

我国的反垄断改革近年取得长足进步,未来将涉及到水、石油、天然气、电力、交通、电信等领域价格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促进竞争,强化市场在价格形成机制中的作用这个思路是完全正确的。但是,单纯依赖于改变市场结构、引入竞争、由市场来定价并不一定导致正面积极的结果。

国际经验和教训表明,打破垄断不是降价的万能药,甚至会起到负面作用。因此不可一刀切,应针对不同的垄断行业有针对性做法。垄断并不绝对地意味着高价与低效,引入竞争改革的成效受制于三个先决条件:市场的产权结构变化、产品或服务在需求上的价格弹性、市场技术进步特征。

竞争未必能使价格下降

在交通领域,英国的铁路改革很彻底,网运分离,竞争程度世界领先。但目前即使在有政府管制的情况下,每年的票价上涨都显著超过通货膨胀率,且呈放大趋势。竞争不仅没带来降价,反而带来了欧洲最贵的火车票价。据BBC在2011年底报道,英国的火车票价甚至比意大利的高十倍。

英国的能源市场有六大供应商,竞争不可谓不充分。然而在今年十月份曾经持续数日占据各大报纸头条的新闻,是这六大厂商将于11月对居民用户平均提价9%,四倍于今年的通货膨胀率,也远高于能源批发价格仅仅1%的上涨率。类似的价格上涨几乎存在于欧洲各国的能源市场,尽管它们都具备类似英国的竞争性市场结构。因此,欧洲电、气价格并没有受到竞争的抑制。

2006年荷兰医疗保险改革正式实施,采取所谓的“有管理的竞争”机制,但规定所有居民必须购买法定医疗保险,尽管居民可以自行选择保险公司。从此之后,其医疗保险市场的竞争得到根本的发展,市场化愈发突出。然而,自2006年以来,荷兰家庭平均医疗保险支出增长约达50%,并且基本保险涵盖的服务逐年减少,甚至选择医院的自由都受到威胁。与此同时,政府并未能缩减卫生保健开销,而以年均5%增长。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各大保险公司去年收获了创纪录的利润。

为什么竞争并没有带来价格下降呢?笔者认为,原因之一是产权结构改变,利润最大化成为第一目标。如果一个市场是由政府主导的,其目标就是在达到盈亏相抵的情况下,尽可能地扩大供给或提高服务质量来满足需求。当然,这种公有产权的垄断背后存在低效和激励不充分的问题。垄断本身的确会导致高价,但公有垄断导致高价则有别于私有产权垄断导致高价,前者在相当程度上是由于监管失效,而后者则根本来源于对利润的追求。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市场引入非公产权,这些企业的第一动力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如果涨价能有利于这个目标,那么会毫不犹豫地实施。

原因之二是,在价格弹性小的市场里,竞争不起作用。分析上述三个例子,具有一个共性,就是这些产品或服务都是必需品,具备很小的价格弹性。既然涨价对需求不构成较大影响,厂商自然就会尽可能提价。市场中多引入几家厂商只是对现有规模进行瓜分,其有限的竞争效果反而被上升的竞争成本和在规模经济上的折扣失效而消耗殆尽。

原因之三是,厂商技术均质,行业技术进步缓慢。上述行业存在一个共性,即技术的均质性并且进步缓慢,代际更替需要很长时间。相应的,这些行业的成本控制能力在相当长时间内都是恒定的,并且由于各厂商对这些技术的采用都大同小异,导致没有空间降价,反而为了利润最大化更多地考虑涨价措施。

原因之四是,重复博弈利于厂商形成隐性价格联盟。在上面提到的这些行业里,在相当长的时间段里,它们不存在降价空间,反而有涨价动力。厂商(尤其是在寡头竞争行业里)会彼此达成默契通过维持协同高价来获得长期利润最大化。这也正是我们看到的英国能源市场价格实践:10月份六大厂商相继宣布提价,幅度大致相同。这种均衡结果不需要靠合同来维持,而是这类博弈的最优行为。所以很难判定是价格联盟或市场操纵行为,反垄断调查几乎不起作用。

原因之五是,这类行业往往有很高的进入壁垒。市场的新进入者为了赢得用户,会有降价动机,但任何降价的企图都会被市场中现有的企业以恐吓性定价策略来逼退。因此,一方面少有进入者,另一方面即使进入,也会在一个基本一致的水平上定价。

原因之六是,消费者转换成本的存在。由于种种现实约束,消费者不可能随时转换保险提供商或是能源提供商。另外,即使要转换,所需的时间成本和通讯成本都不可以忽略不计,即使只占总价格的百分之二,这已足以构成厂商针对现有客户相应提价大约百分之二的有效动机。进入壁垒和转换成本的存在强化重复博弈的效果,使得厂商更有能力达成隐性价格联盟来逐年不停提价。

市场机制设计是关键

竞争并不是降价的充分条件,但是必要条件,而关键是如何在市场机制设计上保证竞争对降价起到正面作用。

笔者建议,要分析行业,具备价格弹性的行业引入竞争肯定会促进价格下降。行业是否是自然垄断不重要,而关键要看这个行业里价格弹性的程度,其产品或服务是否是必需品。即使在价格弹性小的行业仍然可以引入竞争。对此笔者提供一个思路,不能轻率地使政府主导的公有企业退出市场,相反要建立一个公有企业和非公企业共存、做到真正有效竞争的市场,科学设计公有企业管理者的激励机制。与此同时,其它产权企业的存在对政府主导的公有企业构成有效竞争压力,强化预算约束,从而促使其有动力降低成本和提高服务质量。

我国市场的规模完全可以容纳不同的市场结构。譬如,如果一些地区实施公有企业和非公企业共存的市场,那么另外一些地区则完全可以实施单一的公有制企业的制度。只要以这些竞争性地区的情况为标准管理定价即可,其激励机制可以是在采取相邻地区的平均价格前提下,令薪酬与利润挂钩。这样做可以避免重复建设,节省社会成本。

同时,通过立法最大程度上降低转换成本。建立法规保障转换自由,并且规定消费者如果想换到新的厂商,无需办理繁琐的转化手续,只需要通知新的提供商,由其完全负责与现有提供商结算、转换服务。这个做法目前在国外已经越来越多地应用到强化竞争的政策法规中,效果明显。

对价格形成环节进行科学监管,可以通过建立法规对企业利润增幅和价格增幅对比做出管理,譬如如果利润增长超过通货膨胀率,则不能提价(或至少不能高于通货膨胀率),这种合理的上限定价法尤其适用于公用事业。在这种监督管理下,企业就不会把利润增长依赖于涨价,而是着眼于降低成本和产品创新上。最后,任何措施即使在有效论证后,都要经过多地区长期实践试点,对比总结其成效和经验,然后再作定夺,而不急于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实施。

[责任编辑: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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