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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两项IPO财务信息披露指引 IPO企业须及时准确反映 最新财务经营情况

上海证券报2013年12月07日04:11分类:新华社报刊

⊙记者 马婧妤 郭玉志 ○编辑 孙忠

作为发行体制改革系列配套措施的组成部分,IPO企业财务信息及时性披露要求,及盈利能力相关信息披露要求明确。昨日,证监会发布实施《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下称《及时性披露指引》)、《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下称《盈利能力相关信息披露指引》),对IPO公司财务信息及盈利能力相关信息的披露做出具体、细化的规范。

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超过1个月的,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

按照《及时性披露指引》,发行人刊登招股说明书时,须充分披露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财务信息及主要经营状况,保荐机构须关注发行人在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并督促发行人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该指引要求,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超过1个月的,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超过4个月的,应补充提供期间季度的财务报表并披露主要财务信息,此类财务信息不需审计但应经会计师审阅。此外,还应披露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并作充分风险提示。

在主要财务信息的披露上,《及时性披露指引》尤其对业绩下滑或业绩可能较大幅度下滑的企业提出要求,明确发行人报告期内最近一期营业收入或营业利润呈下滑趋势的,须披露最近一年及一期各季度的简要经营业绩,并充分披露可能带来的风险;若预计年初至IPO后第一个报告期期末累计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的净利润可能同比发生重大变动的,须披露可能出现的情况及主要原因。

在主要经营状况的披露上,《及时性披露指引》要求发行人分析披露该行业是否具备较强的周期性特征,如果有明显迹象显示行业景气指数已接近或处于顶峰,或已出现下滑趋势,且短期主要影响因素持续存在,须作重大事项提示。

另外,《及时性披露指引》还参考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制度,要求预计年初至发行上市后第一个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较上年同期发生较大下降的发行人,进行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要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对其收入、成本、期间费用、净利润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详细列出所应包括在披露范畴内的明细内容

针对以往部分首发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的财务分析针对性不足问题,《盈利能力相关信息披露指引》要求发行人结合自身所处行业、经营模式、同行业比较等,深入而有针对性地对盈利能力信息进行分析和披露。

该指引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对其收入、成本、期间费用、净利润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详细列出所应包括在披露范畴内的明细内容。

同时,为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盈利能力相关信息披露指引》还借鉴IPO财务专项检查中取得的经验,引导和规范中介机构切实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确保相关财务信息的披露质量,要求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核查发行人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核查成本的准确性、完整性,核查期间费用的准确性、完整性,以及影响发行人净利润的有关项目。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是投资者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有助于推动资本市场定价功能的正常发挥,对优化资源配置有重要意义。今后,证监会将不断细化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丰富相关规则体系,进一步提高首发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促进资本市场高效、有序运行。

[责任编辑: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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