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债须保持国有控制力
□本报实习记者 赵静扬
财政部近日发布通知,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事项,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债行为。通知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要切实维护国有出资人权益,保持国有控制力。可转换公司债券行权后,原则上国有控股地位应当保持不变。同时,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要坚持以金融为主业的发展方向。
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主体应当为境内外上市公司,还应当同时满足多项要求: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50亿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均不低于公司发行债券1年的利息;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20%,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金额。
《通知》明确规定,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宏观经济研究主管温彬表示,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债有助于企业补充资本,改善目前金融业资本金较紧缺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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