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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投资者遭遇券商“提前逼债”

上海证券报2013年11月05日04:12分类:新华社报刊

据了解,目前券商向两融客户融资,期限一般都采取6个月上限操作,在融资到期之前,在没有特殊约定的前提下,不会因为客户融资买入标的停牌就要求客户提前还款,但并不排除有券商在合同中做出对特殊情形的具体约定。

近日有读者向上海证券报反映,自己因融资购买的创业板个股停牌逾一个月而遭遇券商提前“逼债”。记者深入了解后发现,随着两融业务的迅速铺开,券商营业部工作人员与客户之间就两融合同的细节沟通存在线条过粗现象,容易导致此类纠纷频发。

来自浙江的韩先生日前致电本报,表示其在9月中旬在某小型券商融资80万元,而后用该笔资金买进创业板个股国民技术。此后,国民技术在9月24日涨停后晚间发布公告称拟披露重大事项,并从9月25日起停牌至今。诸多迹象令韩先生对该股复牌后的表现颇为期待。

然后,近日来自券商营业部的电话却给韩先生的好心情泼上一盆冷水。券商工作人员要求韩先生以11月11日为限偿还80万元融资,否则就将处置韩先生购买的股票。这通电话令韩先生万分不解。

“我的信用账户资产规模有400多万,资产状况好得很,怎么有突然过来像'逼债’一样要还钱的道理呢。再说国民技术明明在停牌,就算券商想处置,又怎么卖得掉呢,我怀疑其中有猫腻!”韩先生气愤地向记者表示。

韩先生告诉记者,依照他的资产规模,券商在为他开通融资融券业务时给出了120万元的授信额度。自己出于谨慎并没有用足,只使用了其中的80万元。目前其信用账户资产规模较之初还有所增长,即使未来短时间内出现市值腰斩的极端情况,也足以偿付融资。券商“前恭后倨”的态度令他很难接受。

据记者向多家券商信用交易部门了解,目前券商向两融客户融资,期限一般都采取6个月上限操作,在融资到期之前,在没有特殊约定的前提下,不会因为客户融资买入标的停牌就要求客户提前还款,但并不排除有券商在合同中做出对特殊情形的具体约定。

然而,当记者向韩先生了解其融资合同细节时,韩先生却表示,当时营业部拿出的是格式合同,自己只关注费率和金额,没有细看就签字了,不仅不了解是否有特殊条款,就连这笔融资的期限也没有留意。

记者旋即致电相关券商营业部,该营业部工作人员表示,该公司在融资融券合同中明确规定,融资买入标的停牌超过一个月的,要求客户补充担保品,如果客户拒不补充担保品,则要求提前偿还融资。韩先生信用账户虽然有400余万资产,但绝大部分是其自有资金购买的国民技术,由于也处于停牌期,按规定不能作为融资担保品。

由此可见,券商从风控角度出发,在此类事件中向 客户提出相应要求,并非无据可循。但双方在事前事后就合同细节条款的沟通没有做深做细,使得当标的停牌等特殊情况发生时交易双方容易因为沟通失效而产生纠纷。

证监会放宽融资融券投资者的资产下限门槛后,两融交易规模迅速放大,参与两融交易的客户群体也呈现出普及化的趋势。当越来越多的中小投资者开始参与两融交易时,券商相关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更切忌出现“走过场”的倾向,这既有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也有助于券商规避各类不必要的纠纷。

[责任编辑: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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