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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版”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有望试点(主)

中国证券报2013年11月02日02:42分类:新华社报刊

“交易所版”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有望试点(主)

银行系信托公司或占得先机

本报记者 陈莹莹

权威人士向中国证券报记者透露,市场期待的“交易所版”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有望试点发行,而信托公司有望真正担纲“发行人”角色。据了解,目前参与试点的信托公司为此前已取得相关资质的20余家信托公司。

多位出席第九届北京金博会的信托业内人士表示,相对于其他背景的信托公司,具有商业银行背景的信托公司有望占得先机。而积极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只是信托公司“突围”的第一步,未来信托公司必须在产品设计、制度管理、风险管控等多方面寻求创新,确保自身能在群雄逐鹿的大资产管理时代“脱颖而出”。

银行系信托公司或“拔得头筹”

多家信托公司高管表达了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浓厚兴趣。据了解,第三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规模不超过3000亿元,国家开发银行将获得1000亿元额度,这其中或有至少500亿元用于铁路贷款等基础资产。

“其实3000亿元的额度根本不够'吃’,具有商业银行背景的信托公司有非常大的优势,我们目前在积极争取,希望能够在交易所试点发行第一单产品。”一家大型信托公司高管人士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相信在试点初期,商业银行都会提供资质优良的信贷资产,而这也会成为包括信托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抢食”对象。

兴业信托创新研究部总经理李勇认为,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托公司有着“天生”优势。“资产证券化由试点走向常态化,比如需要有清晰定位的SPV(特殊目的机构/公司),我认为信托公司有这方面的优势。”

据了解,SPV是指特殊目的的载体也称为特殊目的机构/公司,其职能是在离岸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购买、包装证券化资产和以此为基础发行资产化证券,向国外投资者融资,即接受发起人的资产组合,并发行以此为支持的证券的特殊实体。SPV的原始概念来自于中国墙(China Wall)的风险隔离设计,它的设计主要为了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在国外,SPV有特殊目的公司和特殊目的信托两种主要表现形式。SPV的业务范围被严格地限定,所以它是一般不会破产的高信用等级实体。

信托业内人士指出,信托资产证券化的推进将在相当大程度上决定国内金融行业资产管理新格局的最终版图,信托行业应该在这个领域发挥应有作用。而参与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将促使信托公司规范专业制度,隔离资产风险,为除信贷资产以外的各类资产的流动化、信托化、证券化创造制度平台。

创新“突围”大资管时代

随着大资管时代的竞争愈发激烈,信托公司业谋求转型步伐不断加快。土地改革、医疗养老产业等或将成为信托公司“拼杀”的新蓝海。

兴业信托副总裁司斌表示,各家信托公司的领头人都意识到,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信托公司拥有的牌照和股东带来的优势正逐渐消失。当垄断门槛逐步消失时,真正的增长驱动必然走向创新。而对于创新,信托行业要做的是依据各信托公司所掌握的不同资源,在差异化道路上找准定位。

方正东亚信托研究发展部总经理杨帆认为,信托公司自身的背景资源、所掌握的基础资产池以及风控水平都存在差异。比如,有些信托公司可能专注于房地产,则未来应紧跟整个房地产产业链进行融资和投资,而不仅仅只关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

另外,杨帆预计,未来信托公司将更加关注用长期稳定回报率来替代一次性高收益的产品开发。“现在信托产品之所以在市场上比较火,首先是由于收益率比较高。随着优质市场逐渐消失后,未来信托产品的收益率会逐渐稳定,并逐渐回归正常、理性的预期收益。”随着信托公司开发产品能力的提高,比如土地流转、资产证券化及其他产品愈加丰富,投资者所获得的产品投资机会必然更加标准化,其风险或信息披露也将更加透明,所以回报率也变得长期稳定。

四川信托华北区副总经理陈彤表示,“大资管时代对信托行业提出了一些挑战,行业的生存之道和发展前提,首先需要分析环境,信托公司提供的产品必须遵循市场的规律。”

“刚性兑付”困局亟待打破

中国信托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2季度末,67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为9.45万亿元,相比去年2季度末的5.54万亿元,同比增长70.72%;绝对规模已逼近10万亿元大关。而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集合信托兑付事件见诸报端。

业内人士指出,信托产品“刚性兑付”违背了风险与收益成正比的市场规律,也导致投资者单一注重信托产品的收益率而忽视质量,损害了行业健康发展。为打破信托业“刚性兑付”困局,相关的监管框架、法律法规亟待完善。

据了解,所谓信托产品“刚性兑付”,是指信托计划出现不能如期兑付的困难时,信托公司必须支付投资者的本金及收益,投资信托产品因而实现了“高收益、零风险”,但我国法律从未规定信托公司需承担“刚性兑付”义务。反之,《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信托公司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

《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13)》建议,走出“刚性兑付”困境需要监管层、信托公司等多方发力。在监管层面,需要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出发点,从干预式监管模式调整为调节型监管模式;信托公司需建立股权制衡机制,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同时,信托市场需具备有效的信托产品流通机制,缓释风险。另外,在完善市场制度建设和公司治理的同时,建立信托风险缓冲机制也必不可少。未来可以考虑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市场化模式设立和运作“信托风险缓冲基金”,用于收购到期不能兑付的信托受益方的投资基金。

[责任编辑: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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