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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并购业务尚需三点突破

上海证券报2013年09月25日04:11分类:新华社报刊

在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并购将成为行业重组和企业壮大的利器。然而,并购业务难度极高,没有多年的积累、历练和沉淀,怕是很难有所建树的。要使并购成为我国企业的一个重要发展战略,可能要经历重重磨砺,需要政府、金融中介以及企业相互配合,在全球化、专业化以及市场化三个方面寻求创新突破。

⊙陈 磊

今年以来,伴随着并购市场的火爆,我国各类金融机构纷纷“掉转船头”,大力进军并购市场。很多券商还专门组建了并购业务部,私募基金也纷纷成立并购基金。更突出的还有,民生银行“集结”中投证券、中金公司、中伦律所、安永等机构成立中国并购合作联盟,希冀建立一个由商业银行、券商、律师、会计师等组成的并购业务平台。一时间,并购似乎成了金融业一个做大做强的突破口。不错,在中国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并购将成为行业重组和企业壮大的利器。然而,笔者认为,并购业务难度极高,如果没有多年的积累、历练和沉淀,怕是很难有所建树的。就以我国金融机构目前的状况而言,一言以蔽之,中国的并购业务之路还很漫长。要使并购成为我国企业的一个重要发展战略,仍需一个艰辛的过程,可能要经历重重磨砺,需要政府、金融中介以及企业相互配合,在全球化、专业化以及市场化三个方面寻求创新突破。

先说全球化。

抛开以退出为目的的财务并购,对于企业而言,并购往往关乎企业的大战略。在当今国际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任何一项并购要想获得成功,都必须从全球化的角度去思考资源、渠道、成本的配置。与此对应,金融机构亦需要具有国际化的思维和资源配置能力。这对于我国金融中介机构的挑战无疑是巨大的。首先,就说具有全球化的“行业知识”吧,信息是并购的起点和基础,掌握尽可能多的行业信息和资源,才有可能为企业提供清晰、准确的并购战略建议。但从国内金融中介全球化战略来看,这一点并未引起足够重视,不是机构还不具备并购项目所需要的信息收集能力。其次,需要具有全球化的“客户资源”。并购作为“撮合”交易,需要金融中介能在全球范围内为客户提供最匹配的交易对手。网络资源和整合能力是金融机构获取业务机会的关键,民生银行牵头的并购合作联盟是一个很好的尝试,它可以将商业银行的客户资源与其他中介的专业能力有效结合。但如何将商业银行分散的客户资源整合加工,形成有效的并购供需信息,还需要联盟成员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并建立起高效的沟通协作机制。第三,需要具有全球的“融资能力”。并购魅力在于杠杆,企业可以通过有限投入撬动巨大资源,因此融资成本至关重要。通过融资结构创新,借助高级贷款、夹层融资以及股权融资等安排,协助企业做到杠杆的最大利用。我们在此积累的一些经验,但将国际杠杆融资工具运用于国内案例,还有诸多可为之处。

次说专业化。

从以往的业绩看,中信证券和中金公司算是我国并购业务的领导者,但在国际并购顾问的排名位置却在40名以外,并购顾问业务规模不足华尔街投行摩根大通、摩根斯坦利的十分之一。而在法律顾问的排名中,更是鲜见中国机构。截至目前,主导中国并购业务,特别是跨境并购业务的,仍为欧美投资银行。除了上述全球性网络资源和行业知识积累缺乏等原因外,专业化能力不足也是个软肋。并购业务的专业化,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财务。并购中,交易对手谈判的核心是交易价格,而交易价格需要中介机构协助客户从估值以及协同测算等方面确定。估值模型本身是技术,很容易学习,但是模型假设的合理性却是艺术,是建立在对行业、客户的发展趋势和盈利模式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很难把握。第二是法律。法律问题直接影响并购交易面临的风险,需要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意见。特别是跨境并购,需要通盘考虑不同国家在交易审批、资本流动、上市公司、养老金和融资等各个层面的法律规定,通过交易结构的设定,来规避各种法律风险。第三是税收。如何降低交易和并购后的税收对于企业价值的影响,是客户极为关注的问题。因此,税务顾问也是极为吃重的角色。税务顾问协助客户考虑并购前的交易税收和资金流动税收、并购后的各种企业所得税以及分红利息税收。我国财务、法律和税务专门人才的积累还相对不足,对于复杂项目的控制能力也较为有限,致使我国的并购业务“蛋糕”长期被外资中介结构分食。

再说市场化。

并购业务操作和融资的市场化程度恐怕是我们最为薄弱的环节了。一方面,并购还面临着大量的政府审批程序,造成并购交易进程和结果存在很大不确定性。在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很多案例中,外方为了规避由于中国政府审批造成的成本和风险,往往在合同中设置很高的“分手费”,规定若由于政府审批造成交易无法完成,则中国企业需要支付卖方巨额费用。这无形中增加了并购业务的交易成本和难度。另一方面,并购中融资产品创新还面临着严格监管。在并购交易中,一般通过信用融资、高级债券、夹层融资以及股权融资等组合来取得收益和风险的平衡。但目前国内债券发行结构还不甚合理,大量违约概率较低的政府债券、央行票据以及金融债券的发行,使债券市场价格发现功能不敏感,无法使不同信用等级债券获得合理的风险定价,进而从根本上制约了并购融资的结构空间。此外,《证券法》及《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关于债券发行规模以及价格的限制,客观上也约束了高收益债券的市场规模。因此,如何利用资本市场,通过金融产品创新,使并购交易的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升,是我国并购市场面临的高难度挑战。

(作者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建银国际(中国)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

[责任编辑: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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