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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必须提升风控水平 以免重蹈光大覆辙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3年09月02日15:35分类:市场动态

核心提示:专家及业内人士认为,该事件暴露了光大证券在风险控制上存在的重大管理漏洞,我国券商当以此为戒,提升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

新华社记者郑钧天

上海(CNFIN.COM /XINHUA08.COM)--日前,证监会通报了光大证券“8.16”异常交易的调查结果。值得注意的是,该事件被定性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同时对光大证券施以重罚,开出超过5亿元的“天价罚单”。

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不仅影响了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运行,也给广大投资者造成了重大损失,不少投资者因当日市场短时内发生异动而蒙受损失。目前,涉及投资者纷纷提出维权申请,光大证券或将面临巨额赔偿。

专家及业内人士认为,该事件暴露了光大证券在风险控制上存在的重大管理漏洞,我国券商当以此为戒,提升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

——证监会定性内幕交易 光大证券接天价罚单

8月30日,证监会认定光大证券及其事件相关人员在“8.16”异常交易中构成内幕交易、信息误导、及违反证券公司内控管理规定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决定对光大证券处以罚款5.23亿元,对光大证券原总裁等4个相关责任人采取终身禁入证券期货市场措施。

8月16日11时,光大证券因在交易时发生程序错误,引起沪深300、上证综指等大盘指数和多只权重股在短时间内大幅波动,异常暴涨逾5%。14时22分,光大证券发布公告称,该公司策略投资部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的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公司正在进行相关核查和处置工作。

证监会认为,在公告前,光大证券即知悉市场异动的真正原因,而公众投资者并不知情。在此情况下,光大证券本应戒绝交易,待内幕信息公开以后再合理避险。而光大证券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即着手反向交易,明显违反了公平交易的原则。

因此,证监会决定罚没光大证券在信息披露前,通过卖空股指期货合约、转换并卖出ETF非法获利和避损金额8721万元,并处以5倍罚款,共计5.23亿元;对以光大证券原总裁为首的相关责任人员分别罚款60万元、终身禁入证券期货市场;停止光大证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固定收益业务除外),暂停审批其新业务。同时,光大证券董秘亦因信息误导被处以罚款20万元。

处罚的初步结果公布伊始,即获市场一致好评。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表示,根据《证券法》规定,应在没收机构非法所得的同时,对其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此次证监会直接对光大证券实施“顶格”处罚,不论从法律还是市场的角度看,都具有一定的“标杆”意义。

——光大证券面临巨额索赔

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不仅仅是影响了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运行,也给广大投资者造成了重大损失。8月16日11时至11时30分,13时至13时30分两个交易时间段,沪深两市交易额高达900亿元,而当天下午沪深两市的整体跌幅大于3%,市场的剧烈波动让不少投资者由于跟风追涨,高位套牢,损失惨重。此外,由于当日是股指期货交割日,这一事件也导致期指空头因股指大涨平仓亏损。

证监会发言人表示,对于投资者因光大证券内幕交易受到的损失,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如何赔偿投资者、赔偿多少问题将由司法机关确定。

此前,为了弥补投资者在万福生科一案中的损失,平安证券主动提出设立专项补偿基金进行投资者补偿。但目前,光大证券并未提出有关补偿的后续措施。业内人士建议,相关部门应督促和责令光大证券尽快主动提出赔偿方案。毕竟此次涉及到的赔偿纠纷金额或达数十亿,将影响市场稳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光大证券不应等到投资者提起诉讼后再被动地考虑赔偿问题,可借鉴平安做法,主动建立赔偿基金,先行垫付赔偿;并向光大证券股东和受害投资者道歉。

此外,沪上某券商人士建议,应参照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等做法,将对机构的罚款捐入保护基金。

——券商应以此为戒 提升自身风控水平

“8.16”异动交易是我国资本市场首例因交易软件缺陷引发的极端个别事件,对证券期货市场造成的负面影响很大。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光大证券事件暴露了该公司在风险控制上存在重大漏洞。”

据介绍,光大证券的策略交易系统很多功能此前并没有被测试过,也没有应用过。而当日直接引发“乌龙”买单的“重下”功能更是从未实盘启用,严重的程序错误未被发现。

上海财经大学证券研究中心主任金德环认为,如果光大证券的风险控制和法律合规部门的监控是运行有效的,该事件是不可能出现的。

专家建议券商应以此为戒,弥补自身系统风险管理漏洞。

金德环认为,尽管证监会及交易所对券商的风险管理、合规部门及交易部门设置了严格的监管制度,但“光大事件”反映出这些制度在某些券商内部仅仅是停留在文件上。

“光大证券暴露出的问题,必须引起证券期货行业的高度重视,举一反三,深刻反思,吸取教训,切实加强风险内控,坚决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指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要高度重视对新型交易方式、量化交易软件和信息技术系统的管理,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在创新业务中要平衡处理好交易效率和交易安全的关系,兴利除弊,防范可能存在的系统性风险。证券期货交易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一线监管,完善有关规则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切实维护市场安全稳定运行。

金德环呼吁,合规与风控仍是证券市场必须严格遵循的内部控制制度,证监会及交易所必须加大监管力度,使这些制度严格贯彻到证券公司的经营实践中。

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教授谢百三认为,交易所应进一步对各个层级的交易员的权限做出限制,并进行严格的系统设定;同时,应建立一个发现异常交易指令的监控体系,并对异常交易指令的递出作出限制。

[责任编辑:山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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