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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凤凰再遭不利判决 公司称将上诉至高院

证券日报2013年06月26日09:15分类:上市公司

■本报记者 王 峥 

6月25日晚,*ST凤凰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公司对中国光大银行湖北省分行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而这也是*ST凤凰连续第二天公告收到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4日晚公司表示,武汉海事法院已经裁定公司的两艘船舶将被拍卖还债。

据了解,2013年5月20日,*ST凤凰收到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的《民事起诉状》以及湖北省高院的《传票》、《民事裁定书》,要求公司于2013 年7月3日上午9 时,到湖北省高级人员法院综合楼西区,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应诉。

*ST凤凰认为与船舶担保或优先权有关的借款合同纠纷,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应由海事法院管辖。据此,在答辩期内,公司就该案的管辖权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异议申请。 

不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ST凤凰与中国光大银行湖北省分行的借款合同纠纷,属于普通民商事案件,亦不存在被告所称的抵押、担保及查封资产之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湖北省武汉市,且诉讼标的金额在1亿元以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关于本院级别管辖的规定。据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ST凤凰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的规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ST凤凰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ST凤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对此,*ST凤凰表示,鉴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公司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公司对本次裁定不服,并在收到裁定书后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将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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