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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福生科被罚款30万元引强烈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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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08网2013年05月16日09:52分类:上市公司

核心提示:为何处罚金额如此之低?多年来惩罚力度何以没有进展?直接退市缘何难动真格?一系列疑问拷问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惩处力度和执行力度。

新华08网上海5月16日电(记者桑彤)近日,万福生科造假上市案处罚结果出炉,各方反应不一。但造假上市当事方——万福生科圈钱4.2亿元仅被处以30万元罚款,引起市场强烈质疑。

为何处罚金额如此之低?多年来惩罚力度何以没有进展?直接退市缘何难动真格?一系列疑问拷问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惩处力度和执行力度。

万福生科被罚款30万元引质疑

证监会日前宣布,对万福生科造假上市案的中介机构平安证券处罚7665万元,对万福生科罚款30万元,但不触及终止上市条件。与此同时,平安证券宣布,拟先行垫付资金3亿元设立“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赔偿投资者损失。

此次处罚结果不乏“亮点”。证监会首次对中介机构开出“天价罚单”,不少投资者认为,此次处罚与补偿并重,既保障了投资者利益,又强化了对中介的责任和约束力。然而平安证券的“天价罚单”却掩盖了一个事实:当事方万福生科仅被处以30万元罚款,且不触及终止上市条件,只有涉嫌刑事犯罪的2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

今年3月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有关负责人“要让欺诈上市者直接退市、赔偿投资者损失”的话言犹在耳,如今“不会触及终止上市条件”的说法显然低于预期,也让不少投资者失望不已。

不仅如此,从2007年的杭萧钢构案,到2011年绿大地案,再到此次万福生科案,几十万元乃至上百万元的判罚金额始终难以服众,处罚金额也未随融资金额水涨船高。

在境外成熟的资本市场,欺诈上市、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往往换来漫长的牢狱之灾和倾家荡产的处罚,但在内地资本市场,违法成本与违法所得似乎难成正比。

股民曹女士质疑道:“这么点罚款金额也就赶上在香港多买几罐奶粉处罚的钱,这样的违法成本怎能叫上市公司不违法。”

处罚已跟不上形势的变化

据了解,我国对于上市公司的处罚是以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但这一法规多年没有修订,已跟不上形势的变化。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屡屡出现财务造假的案例,业内呼吁修改证券法,提高处罚上限,增加上市公司及高管违规成本。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等多位专家建议,及时修订完善证券法,提高失信主体的失信成本,切实降低违法收益,建立罚款额度与融资比例挂钩机制。

事实上,此次案件证监会只是对行政处罚做了表态,而对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并未有具体表态,这意味着管理层对上市公司和大股东的判罚并未草草了事。

刘俊海介绍,从民事责任来看,平安证券垫付的3亿元赔偿资金,未来将向上市公司进行追讨,这也是造假的成本之一。而刑事责任可能面临法人和高管双罚制。总体来看,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量刑并未如表面看起来那么轻。

“不过,上市公司高管造假,却要罚上市公司30万元,罚的是谁的钱?”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教授李若山的话一针见血地提醒了投资者,上市公司只是冤大头。

对于过去这一被忽视的问题,刘俊海也强调,不法之财的受益者其实是控股股东,一定要确保责任到个人而非到上市公司,必须追究法律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不能让无辜的投资者为此买单。

落实退市制度重塑市场信心

相对于上述严惩,监管部门难对造假上市的公司动真格,显然是不争的事实。在专家看来,我国资本市场退市方案迟迟难产,不外乎两方面原因。

首先,作为一家公众持股的上市公司,股东人数众多,退市涉及到赔偿问题影响巨大,在民事赔偿制度还未建立的情况下冒然退市不利于稳定。

其次,公司上市已成为地方政府的政绩之一,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地方政府处处掣肘,处罚非常困难。

投资者担心,过低的造假成本会纵容资本市场上的犯罪行为,可能引发不良的示范效应。

在刘俊海看来,当前股市低迷不是缺资金,而是缺信心,关键是缺乏法制文化、股权文化。此案件若能依法处理,严格落实相关制度,而非仅停留在口头上,才能真正提振投资者信心。(完)

[责任编辑:邹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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