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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燃气蹊跷会计处理引“包装”质疑

东方财富网2013年04月23日09:11分类:新股

核心提示:作为公共事业单位,重庆燃气从筹备上市伊始便遭受了广泛质疑,业内人士认为,公共事业单位不盈利对政府是个定时炸弹,盈利又牵涉到民生问题。更为重要的是,重庆燃气没有定价权,盈利更无法得到保证,市场也无法外延式扩展。

IPO核查第二阶段抽查大幕开启。日前,中国证监会进行了抽查企业的选取工作,首批选中30家企业,重庆两家企业——重庆燃气和蓝黛传动名列其中。

作为公共事业单位,重庆燃气从筹备上市伊始便遭受了广泛质疑,业内人士认为,重庆燃气这类的公共型资产,其实不应该鼓励上市,已经上了就算,但目前再继续上市,确实有不妥当之处,公共事业单位不盈利对政府是个定时炸弹,盈利又牵涉到民生问题。更为重要的是,重庆燃气没有定价权,盈利更无法得到保证,市场也无法外延式扩展。

此外,有投资者曝料称,重庆燃气利润构成里面,一次性非经常性损益占利润比例过大,燃气初装费会计处理不合常规,招股书有“包装”的嫌疑。

  初装费会计处理有违常规

燃气初装费对重庆燃气的经营业绩存在重大影响。招股书披露,重庆燃气2009年、2010年及2011年一次性入网费用占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46%、82%、69%。

公司招股书中称,按照财政部财会[2003]16号文件《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对2003年5月30日起收到的入网费按十年分期确认收入,如果公司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内终止提供服务或将该公共服务设施对外转让的,应将该部分尚未确认的入网费余额全部确认为终止服务或转让当期的收入。

但北京大德会计事务所会计师王匡表示,由于该规定属于旧会计准则体系,在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已经不再适用。根据一个已经不适用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依据并不恰当。

王匡认为,从会计原理来解释,由于燃气公司对收取初装费的用户和对不收取初装费的用户收取的价格是一样的,即享用同样的供气义务和收费的权利,因此初装费一般应该确认为当期收益。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解释已经就类似的用户转让的资产做出规定,确认为当期收益。在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前提下,如果新会计准则还没有进行界定,理应参考国际会计准则。

招股说明书披露:该收入确认原则与大众公用、广安爱众等同行业上市公司对一次性入网费的收入确认原则一致。但是,事实上,大部分燃气上市公司的会计处理并不是进行递延的。

经调查,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新奥燃气控股有限公司、天津天联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中油燃气集团有限公司、郑州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均采用了一次性确认收入的处理方法。而且,重庆燃气关于初装费的处理与第二大股东华润燃气也是不一致的。

王匡对此表示,根据已经不再适用的旧会计准则体系的规定以及市场少数公司的做法,依据并不充分。重庆燃气关于初装费的会计处理并不恰当。而该处理的影响广泛,如非经常性损益、未来盈利的不确定性,甚至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

一次性非经常性损益占利润比例过大

2009年度、2010年度和2011年度,重庆燃气非经常性损益合计分别为3880.21万元、6060.15万元和3588.78万元,占公司同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1.36%、21.91%和10.45%。

公司管理层认为:报告期内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大部分项目仅具阶段性特征,不具有持续性,不会对公司整体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影响。

但首创证券研发部副总经理王剑辉认为,在重庆燃气的利润构成中,它的一次性非经常性损益占比比较大,对盈利能力带来的影响并不能轻视。

[责任编辑:邹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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