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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总经理助理夏建亭: 证券法修改需在证券发行等方面实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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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报2013年04月23日04:11分类:新华社报刊

⊙记者 郭玉志  ○编辑 衡道庆

上交所总经理助理夏建亭昨日在出席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时表示,未来证券法的修改需要在证券发行、证券行业创新、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债券市场、私募市场、对外开放等方面实现突破,以更好地支持市场创新发展。建议关注完善与多层次资本市场相适应的证券发行和上市制度;完善有关市场创新的法律制度;建立适应债券自身特点统筹发展的债券制度;增加有关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制度等四大制度内容的修改与完善。

夏建亭认为,我国《股票条例》以及证券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资本市场发展发挥了重要的规范和促进作用。然而,近年来资本市场改革创新力度不断加大,改革新成果需要证券法及时予以总结确认,同时,监管执法和司法新发展需要证券法予以体现,境外立法的新趋势也需要予以借鉴,在此背景下,证券法需要再一次修订完善。

对此,夏建亭建议,首先,完善与多层次资本市场相适应的证券发行与上市制度。此前证券法确立的证券发行和上市制度总体上比较单一,难以适应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需要作出调整,例如,应完善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建立证券私募发行制度,建立多层次市场间转板制度;其次,市场创新需要证券法的支持和保障,在完善有关市场创新的法律制度上,应拓宽证券法上证券的种类和范围,适当调整“证券衍生品种”的授权立法,放松对证券公司业务创新的限制,推动证券业务混业化和多元化;第三,建立适应债券自身特点统筹发展的债券制度。目前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在制度与监管上存在割裂,伴随债券创新发展,这些问题须作出有针对性调整,例如确立统一的债券监管法律制度,建立市场化的债券发行制度,并建立适应债券特点的上市制度等;第四,增加有关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制度。当前我国交易所体制改革的相关准备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但是证券法中的交易所制度,主要是针对会员制交易所,建议增加有关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制度安排,例如,要对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治理结构做出差异化安排,要对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作原则性规定,要取消同交易所公司化运作直接冲突的规定等。

[责任编辑: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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