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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改革再擂战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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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2012年12月22日02:02分类:新华社报刊

□本报记者 李良

《关于深化基金审核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配套措施出炉,中国基金业新一轮深度改革战鼓再擂。这正契合当前中央继续深化改革开放的精神,同时也为基金业向财富管理行业转型清扫路障。

毋庸置疑,取消基金产品申报“通道制”是《关于深化审核制度改革的通知》中最核心的内容,也是基金公司多年翘首以盼的结果。此前,基金产品的面世需要经过基金公司申报、监管层审核两个流程,其中行政意志占据了主导力量,基金产品申报“通道制”是最明显的体现:监管层根据产品类型和监管工作的需要来设立不同的通道,而每个通道中,一次只能申报一个产品,且在前一个产品没有获得审核通过前,基金公司不能在该通道中再申报新产品。

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基金公司产品申报只有两个通道,一个是传统产品,另一个是创新产品。如果有QDII资格的,还可以增加一个QDII产品通道。在这个阶段,一般情况下一个基金公司一年能批下两个产品,如果加上QDII,也最多三个。这也就意味着,当时,基金公司能否获得更多的基金产品批文,将直接决定着基金公司的发展空间,这一点,在2006年、2007年的大牛市中得到了最明显的验证:在那个基金发行最狂热的时代,能及时获批一只偏股型基金,便意味着动辄百亿份额的发售,基金新产品批文因此成为最稀缺的资源,而这也是导致目前基金业强弱悬殊格局的重要起因。

而至2009年底,基金产品申报“通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实行分类审核制度,形成了“公募基金和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境内基金和QDII基金、创新产品和普通产品、固定收益类基金(包括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保本基金)和偏股型基金”,大幅度增加了基金公司申报产品的“通道”。今年初,监管层进一步优化基金分类审核工作,对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境内基金通道上报产品,不再按照固定收益类基金、主动投资的偏股类基金、指数类股票基金的分类方式分别排队,可以同时上报三只基金的募集申请,三只基金可以是同一类型,也可以是不同类型,但QDII基金、创新产品和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仍按原方式申报。改革后,基金公司对产品布局的自主性大大增加,这导致基金产品数量短短三年时间翻了一倍多,总量今年已达到近1200只,大部分基金公司则借此布全了产品线,在《关于深化审核制度改革的通知》中,则进一步深化了基金产品的改革力度———彻底废除了“通道制”,基金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自行决定上报数量和类型。这对基金业未来发展的意义极其深远。这意味着,基金公司将可以完全根据自身战略发展的需要,来密集型地发展某类型基金产品的比较优势,从而将目前基金业普遍“大而全”、“小而全”的同质化竞争转化为有明显核心竞争力的差异化竞争。而在“通道制”时代,基金公司即便想着力发展某种产品,如债券型基金等,却受限于“通道制”不能及时快速布局,公司的战略计划常常会因为“通道制”漫长的审核时间而流产。而今,不仅“通道制”被取消,监管层还进一步缩短产品审核期限,常规产品按照简易程序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基金公司的产品布局预期更加明确,战略规划也将会更加符合实际、且更加容易得到贯彻。

除了“通道制”被取消外,监管层对基金行业监管方式的转变———“放松管制,加强监管”也值得称道。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负责人用“转变审核观念,取消基金产品通道制;简化审核程序,缩短审核期限;实施网上审批,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三句话来定位深化基金审核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在这个思路中,除了取消基金产品通道制、简化审核程序和缩短审核期限等“放松管制”外,强化市场主体责任的“加强监管”也是重要一笔。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包括四个部分:首先,作为基金行业的主体,基金公司在监管层“放松管制”的同时,也需要强化自身的责任意识,在新产品的申报过程中,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募集申请材料,加强对申请文件的内部审查;其次,托管银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也应当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责;投资者则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审慎作出投资决策;监管部门则将加强对上述各类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未能履行职责,导致募集申请材料存在违规条文、重大差错或者产品运行出现风险的行为进行处罚。如此一来,市场各方均能各尽其位、各尽其责,这将有助于市场秩序的稳定、有序运行,促进基金行业朝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

[责任编辑: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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