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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易管理条例12月起实施 期货公司迎3契机

上海证券报2012年11月06日04:11分类:新华社报刊

核心提示:11月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正式发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为适应期货业进一步创新、发展的需要,新《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在原有基础上共作了17项修改。修改后的新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有望为期货公司带来三大创新契机。

《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昨日发布。新《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在原有基础上共作了17项修改,有望为期货公司带来三大创新契机。

11月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发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为适应期货业进一步创新、发展的需要,新《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在原有基础上共作了17项修改。修改后的新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有望为期货公司带来三大创新契机。记者从多家期货公司了解到,各家期货公司已从自身的优势条件出发,积极筹备,为原油期货、国债期货和期权三大创新业务铺路。

发挥优势服务境外机构

《决定》中规定,原条例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证监会负责人表示,这是为适应推出原油期货的需要,为境外投资者直接进入期货交易所进行原油期货交易预留了空间。

据了解,期货公司尚未着手原油期货上市的筹备工作,但记者从多家期货公司了解到,期货公司目前可以通过自身优势,拓展与境外机构的交流合作,为原油期货上市铺路。中证期货副总经理景川表示,由于中证期货所属中信集团在海外业务上的优势,将来为国外投资者打开渠道是很好的便利条件,公司也正在通过能源金属论坛等活动积极为原油期货上市做准备。

“条件还未成熟,但是一旦推出后能很快做好准备”,广发期货总经理肖成表示,公司在香港设有分公司,有开展投资国际石油的经验。未来在原油期货上更加有便利的优势,一是在交易结算、风险控制等方面,条件比较成熟。二是可以尝试通过香港分公司将境外客户引进到中国内地来,“我们已经有一批成熟的队伍,熟悉国际交易规则,能够为境外机构服务。”

备战国债期货及期权

《决定》中还删去原条例第三十三条,即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期货结算业务的资格,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监会负责人也表示,为适应推出国债期货交易的需要,使成为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商业银行也能够依法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修改后的条例删去了禁止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参与期货交易,对违反者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

记者从多家期货公司了解到,为了应对国债期货上市,期货公司目前在人员内部培训和与银行的对接等方面已经积极筹备了很久。景川表示,“与银行的合作不仅包括国债期货,结算业务放开后,有很多相关的合作”。期货公司在培训、系统对接、开发、风险控制及如何操作产品等方面都做了积极的准备,“国债期货未来上市前可能还会向社会征集意见,还要再进一步深化筹备工作”,肖成表示。

《决定》对期货交易的概念做了明确的界定,并将原第八十五条改为第八十二条,将期权交易的定义增加到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据了解,期货公司在期权人才储备方面也做好了充分的准备。景川称,公司今年不断从海外引进人才积极研究期权业务。而肖成则表示,广发期货在期权方面的人才储备主要是依靠自己培养为主,“不论是农产品期权、金属期权或是金融期权未来上市,以现有人才进行培养比较有优势”。(董铮铮)

【责任编辑: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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