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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不得作为企业资产上市寺观不得搞股份制、中外合资、租赁承包、分红提成

中国证券报2012年10月23日04:01分类:新华社报刊

□本报实习记者 毛建宇

 本报记者 申屠青南

国家宗教事务局网站22日公布《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意见》规定,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上市,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进行排查,发现存在此类问题的,应限期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意见》由国家宗教事务局、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住建部、文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旅游局、证监会和国家文物局共10个部门联合发布。

《意见》明确,严禁党政部门参与或纵容、支持企业和个人投资经营或承包经营寺观,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寺观搞“股份制”、“中外合资”、“租赁承包”、“分红提成”等。对参与、支持此类活动的党政干部要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意见》提出,除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外,其他场所一律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捐献。对非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功德箱、接受宗教性捐献、开展宗教活动等借教敛财行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会同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工商、旅游、文物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决予以查处,并视情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于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意见》提出,宗教教职人员必须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引导教职人员正信正行。宗教教职人员要引导信教群众文明进香,不得以任何手段骗取香客、游客钱财。

【责任编辑: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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