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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券商密切接触 信贷资产证券化另辟蹊径

中国证券报2012年10月12日04:21分类:新华社报刊

本报记者 高改芳

交通银行目前正和海通证券等一起与有关部门就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密切接触,有关准备工作正紧锣密鼓推进。“银行与券商合作,希望在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平台推出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ABS),出售资产将转移到表外,形成银行收入;而以前银行是通过信托公司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知情人士称。

市场人士认为,从更好地分散风险来看,此类横跨银行、证券等几大领域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新尝试无疑值得期待。知情人士透露,由此类信贷资产证券化工作有望在明年推开,此项创新业务试点不久后就将“成行”。

券商“担纲” 横跨银行证券领域

据知情人士介绍,目前交行进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包括二种。一是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发行人,与此前国开行等进行的资产证券化方式相同;另一种是证券公司担任受托人、发行人,尚在制定方案中的、试图在证券交易所大宗平台交易的创新型资产证券化。

交通银行副董事长牛锡明此前表示,我国信贷总量未来几年突破100万亿元的可能性很大。在这些信贷资产中,有大量期限比较长的优质资产,唯一的问题是缺乏流动性。把这部分资产证券化就可以保持流动性。

牛锡明认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有三个问题需要解决。首先是风险问题,不能让风险随信贷资产证券化而扩散出去。其次是交易平台的问题。信贷资产证券化如果按照合同去交易,手续太复杂。应该有交易平台能够让大家用比较简洁的办法去交易。三是监管整合的问题。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推广涉及到若干个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在其监管的政策上、制度上需要进行整合。目前交行尝试创新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方案朝着牛锡明当时设想的方向进行。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一般是由发起人将信贷资产转移给一个特殊目的实体(SPV),再由该特殊目的实体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根据SPV构成的不同形式,可分为特殊目的公司(SPC)、特殊目的信托(SPT),及其它特殊目的计划(SPP)等类型。

交行试图通过券商成立资产管理专项计划作为SPV,并让证券公司充当管理人。用专项计划所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的信贷资产;再把拥有信贷资产的专项计划进行标准化和权益化,并将信贷资产的利息和本金作为标准化权益(证券化产品)销售给第三方或投资者。

此类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设想是银行卖家(出售信贷资产)针对一个机构买家(券商)进行,由券商成立专项信托计划。专项计划资产会按照风险及收益情况进行分层,设计发售优先级受益凭证和次级受益凭证等不同的固定收益品种,前者的清偿次序先于后者。在满足贷款“出表”的情况下,原出售信贷资产的银行购买并持有一部分次级受益凭证,从而达到为优先级受益凭证增信的目的,满足机构投资者、银行理财、信托、保险等低风险偏好资金的投资需求。而优先级受益凭证将安排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平台进行交易,可能允许质押式回购,扩大资金来源,提高市场活跃度。

而在以前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中,均是成立特殊目的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发行人。这个变化的深意或许在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将横跨银行、证券等领域。

瓶颈待破 银行券商动力十足

交行酝酿中的、横跨银行和证券等几大领域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令人期待。但这也注定了最终方案的诞生要经过诸多磨砺。

首先要打通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与证交所大宗交易平台,使资产支持证券更方便流通。这就是一项艰巨的工作。正如牛锡明指出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推广涉及到若干个监管部门,他们在监管政策、制度上需要进行整合。

其次,要设法解决地方违约风险等问题。因为银行真正想出售的是地方平台贷款。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祚君律师建议,对主观上认为有风险的长期信贷资产,应迅速设立可上市募资的金融债券保险公司,并率先推出拨备较低的“先行偿付险”(财产险),从违约大概率上化解、递延债券产品可能存在的违约风险。

此外还应引导、鼓励商业银行的表外资产管理,使银行在信贷前注重风险管理,在信贷后注重绩效考评与激励制度。而非惜转??长期信贷资产,或只愿转让有风险的长期信贷资产,造成资本市场抗拒。

王祚君律师还建议,信贷资产作为一种债权,应该是一种可以流通的资产,转让这种资产是银行正常的经营业务,监管部门只需进行宏观调控即可;因此,可取消立案审批,只要在上市交易的平台上备案即可。监管机构做好事后监管,并建立专家听证制度。如果这些政策上的重大突破付诸实施,真正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有望诞生。

而银行和中间机构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动力相当强劲。除了能优化信贷结构、提高资本收益率等,银行的具体收益还包括转让溢价,证券承销费,表外资产管理费用,增加资本周转率所带来的超额利润,股票市场预期溢价收入等。而其他中介机构通过资产证券化业务所获得的收益包括,直接收益有证券承销费、资产管理费、资产托管费、资产评估费、资信评级费、法律服务费、登记结算费、信息披露费;间接或预期收益有证券交易费、担保保险费、资金划转费、持续信息披露费、持续资信等。因此,券商、信托公司乃至保险公司等机构都在积极拼抢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机会。

创新突围 未来规模可期

国家开发银行上月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2012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金额101.66亿元。这是我国资产证券化重启的第一单,也是迄今为止单笔规模最大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

从最终的结果来看,认购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中,国有大型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认购量约占认购总量的37%;城市和农村商业银行占比达到50%,证券公司自营账户和资产管理账户占比约为8%,证券投资基金占比约为4%,此外还有少量保险资金参与。

“从认购结果来看,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银行间市场交易,风险仍在银行系统内流转。”业内人士说,在试点阶段,从单个银行来说,证券化其信贷可能实现风险转移;但一旦扩大范围,那么从整个银行体系来说,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无非是左手换右手的游戏,并未实现银行体系的风险转移。

国泰君安的研究报告认为,国开行发行的首单产品比以前突破不明显。首先,并不能使银行节约资本。由于存在强制性赎回条款(如果未来进入信托资产池的证券化资产出现不合格情况,国开行须按照合同规定对相关资产给予赎回),也即意味着国开行仍然有义务承担被转让资产的重大信用风险。根据 《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的规定,此类资产不能在计算风险加权时予以扣除。

其次,资产品种单一。国开行继续延续2005年、2006年和2008年国开行三期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构成,发行的仍然是以基建为主的公司贷款(主要集中在电力、热力和铁路运输行业)。

第三,风险偏好保守。国开行2005-2008年间发行的三期产品的资产池中都有部分关注类贷款,但这一次全部都是正常类贷款。而银行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动力之一,就是剥离部分风险较高的贷款,如果全部是优质贷款,长期来看银行是不会有动力持续进行资产证券化的。

王祚君认为,除此之外,目前进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法律上也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国开行要将信贷资产“信托”给信托公司成立一个财产信托。但实际上,在我国,财产信托过户并没有法律依据。

其次,信托公司再通过发行资金信托来募集资金“购买”财产信托的权益或信托财产。但根据《信托法》,两个不同的信托共同拥有一个信托财产是不被允许的。

因此,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创新的要求非常迫切。市场人士认为,交行联合券商尝试在交易所平台推资产证券化产品无疑更加值得期待。

“我们就等政策许可了。实际上法律层面并没有禁止。”海通证券相关人士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知情人士称,有关部门正在积极推动交行的创新资产证券化,此类信贷资产证券化工作有望在明年推开,未来可能会扩容到较大规模。

【责任编辑: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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