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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连续发布新规 券商创新进入加速阶段

中国证券报2012年08月24日07:17分类:股市动态

核心提示:“创新大会”后有关部门向券商下发多部新规征求意见,资管和代销金融产品管理新规发布后,其他政策在研讨成熟后有望陆续推出,券商业务创新进入加速阶段。

继22日发布资管新规后,证监会23日公布《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草案)》明确,证券公司理财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保险产品等都将纳入证券公司代销范围。草案规定,证券公司应当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和尽职调查,剔除不合格的委托人和风险无法判断的产品。证券公司认为客户购买金融产品不适当或无法判断适当性的不得向其推介。

分析人士认为,“创新大会”后有关部门向券商下发多部新规征求意见,资管和代销金融产品管理新规发布后,其他政策在研讨成熟后有望陆续推出,券商业务创新进入加速阶段。目前,已在行业内部征求意见但尚未发布的文件包括:《关于推进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思路与措施(征求意见稿)》、《关于修订完善证券公司风控指标的意见》、《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征求意见稿)》和《关于证券公司开展网上开户业务的建议》等。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草案)》提出,代销金融产品是指接受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此前,证监会已允许证券公司从事代销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最新发布的草案进一步界定可以代销的金融产品应当是国家有关部门(如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等)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在境内发行的金融产品,包括证券公司理财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保险产品等。

为清晰、合理划分各方权利、义务与责任,防止委托人将风险传递给证券公司,草案规定,一是证券公司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代销合同;二是证券公司应当在代销过程中向客户提示,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不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三是出现客户投诉和突发事件时,涉及证券公司自身责任的,证券公司应当直接处理;涉及委托人责任的,应当协助客户联系委托人处理。

为保护投资者权益,草案规定,证券公司应当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和尽职调查,剔除不合格的委托人和风险无法判断的产品。

适当性管理是草案的核心内容。草案要求证券公司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保证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客户:

一是证券公司应当对所代销金融产品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据此划分其风险等级,确定适合购买的客户类别和范围。

二是证券公司向客户推介金融产品之前,应当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和收入状况、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基本情况,评估其购买金融产品的适当性。

三是证券公司认为客户购买金融产品不适当或者无法判断适当性的,不得向其推介;客户主动要求购买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判断结论书面告知客户,提示其审慎决策,并由客户签字确认。

长江证券分析师刘俊表示,草案发布的意义,不仅是新增券商代销金融产品种类,还在于打开了券商投行和资管业务转型的通道,也是经纪业务转型的关键。在美国市场,券商金融产品销售占收入的比重达12%。预计新规实施后,券商金融产品销售规模有望突破万亿元,将为券商带来150亿元增量收入。(记者 蔡宗琦)

【责任编辑:李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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