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对新旧退市制度衔接作出安排
新华08网深圳6月28日电(记者武彩霞)深交所28日下午发布《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并对新旧退市制度衔接作出安排。
深交所规定,新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上市公司,适用原规则。新规则发布后,判断上市公司是否触及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和年度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等退市标准的,不追溯计算以前年度数据,以公司2012年年报数据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报数据。主板上市公司触及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等退市标准的,自新规则施行之日起适用。
深交所表示,新规则发布后,上市公司触及原规则已有、新规则继续沿用的退市标准的,不适用新老划断的原则,应当连续计算其相关期限。
此外,对于2012年1月1日之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深交所将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对其作出是否核准其恢复上市的决定;对于2012年内暂停上市的公司,本所将在受理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对其作出是否核准其恢复上市的决定。深交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累计不超过三十个交易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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