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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准入条件不设财务门槛

http://stock.xinhua08.com/来源:新华08网2012年06月15日20:53

核心提示:证监会15日公开征求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在准入条件上,不设财务门槛和盈利指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实行合规性审核

非上市公众公司允许向特定对象私募发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安排遵循五原则

新华08网北京6月15日电(记者赵晓辉、陶俊洁)中国证监会1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以加强对暂不具备公开发行上市条件的成长型、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服务,为民间资本创造更有利的投资环境。

征求意见稿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票转让和定向发行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与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核准及上市公司监管等有关规定相比,在核准内容、监管方式等方面都有较大区别,进一步体现了简化行政许可、放松行政管制,促进市场主体归位尽责的市场化原则。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准入条件上,不设财务门槛和盈利指标,重点要求公司主营业务明确,治理机制健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  在准入程序上,不设类似发审委组织,也不实行保荐制,大大简化核准程序;同时,促进公司依法自治,要求公司在章程中约定股东间矛盾和纠纷解决机制,并支持股东通过仲裁、调解、民事诉讼等司法途径主张其合法权益。

此外,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现状和投资者的成熟程度,将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强化投资者“风险自担、买者自负”的理念,严格防范系统性风险。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的建立,对完善资本市场多层次、多渠道服务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积极拓展资本市场的覆盖面和包容能力,支持成长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现代农业企业、小型微型企业的股本融资、股份转让等活动,促进非上市公众公司稳步成长,服务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都具有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是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规章之一。证监会表示将根据社会各界提出的修改意见,对该办法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后发布实施。

【责任编辑:范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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